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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政府质量奖)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政府质量奖)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监督,根据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惠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指由惠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授予在创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广先进质量理念、推行科学质量管理方法成效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对惠州质量强市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的奖项。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政府质量奖),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
2、专项用于资助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组织的专项资金。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制定修订、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负责专项资金发放的业务管理,包括发布申报通知,组建评审专家库,组织培训评审专家,组织并实施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经评审表彰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将拟获奖组织名单向社会公示,报请市政府批准表彰;负责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专
3、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通报;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第七条申报组织不得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第三章资助范围和分配方式第八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产业、节能、环保、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三)质量管理机构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复制推广价值;(四)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其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
4、响力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居本市同行业前列,并持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记录。第九条市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评出获奖组织不超过5家。没有符合表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第十条市政府质量奖按照惠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专家评审。第四章申报和审批第十一条市政府质量奖申报程序:(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在每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半年,完成以下工作:1 .由市市场监管局提出评选表彰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处成员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2 .秘书处确定评审专家组人员名单并公布。3 .秘书处向社会公布本届市政府
5、质量奖评审的相关要求、注意事项和申报表格。(二)申报。申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所在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本县(区)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相关专家对申请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组织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提出评价意见,形成推荐意见,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送秘书处。()资格审查。秘书处组织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复核,征询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及申报材料中的主要数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四)审核。秘书处组织评审专家组按照惠州市政
6、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惠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申报组织进行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确定建议名单、评选表彰委员会审核、审议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项目库管理应符合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好相关台账,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五
7、条绩效自评。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在获奖4年内,每年应当如实填报惠州市政府质量奖绩效报告,积极参与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的绩效统计调查。绩效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绩效目标的执行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规章制度及采取的措施、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第十六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实际支付、项目实施、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实现、信息公开进行全面核查和重点抽查,原则上每3年对专项资金完成至少一次全面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告抄送市财政局。第十七条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
8、全流程的监管。第十八条对首次获得惠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每家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并颁发证书和奖牌;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在获奖4年内不得重复申报。获奖企业或组织间隔两届后,可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再次获得同一奖项的组织,只授予奖牌和证书,不再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第六章信息公开第三十条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开以下信息(涉密信息除外):(一)专项资金管理细则;(二)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资助金额,项目所属组织等;(三)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
9、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四)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结果等。(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的产品、服务、工程质量及绩效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对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市政府质量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追缴资助资金,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将弄虚作假者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交有关部门查处。第三十三条获奖组织在获奖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及违反惠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行为的,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证书、奖牌,追缴资助资金,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四条获奖组织在获奖4年内,每年应当如实填报惠州市政府质量奖绩效报告,积极参与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的绩效统计调查。第三十五条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评审专家违反评审规定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