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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投资工作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收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均属于投资范畴。第三条公司权益性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决策;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上报董事会审批。第四条根据董事会授权和公司章程,公司在授权及经营范围内的投资活动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投资决策机构及管理部门第五条投资实行统一决策,集中调控。为了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司成立由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组成的投资
2、决策委员会,定期研究分析公司的资本运营状况及投资方向。公司投资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第六条为加强投资工作的计划性,投资部根据公司内外经济环境和企业发展的需要,每年年初要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进行投资效益预测,经计财部对投资计划进行资金平衡后,由投资部将投资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决策,列入计财部编制的年度财务预算。第七条计财部负责执行投资资金的筹措、投放、有价证券的管理、投资收益的确认。投资部在完成投资计划,确认投资资金可以收回时,由计财部执行资金的回收。相关法律问题由法律监管部负责处理。第八条投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需发生变动或终止,必须得到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第九条公司投资工作的相关资料要
3、及时归档。第三章权益性投资管理第十条权益性投资范围:1 .公司在保优良项目2 .担保失败项目的债权转股权3 .投资设立新的经济组织4 .其他投资第十一条公司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的行为,必须首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其内容包括:L项目的性质、投资的方式及目的;2 .市场、资源状况及发展前景;3 .经济技术的合理性及可实现性;4 .资金来源渠道及资金计划。第十二条可行性分析论证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投资部对拟投资项目做出项目可行性报告,报告人员及主管投资副总应予以签字确认后,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评估论证。第十三条可行性报告审查通过后,参与评估论证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予以签字确认。属重大投资项目应上报
4、董事会审批,并按相关程序及时批复。投资部、法律监管部接到相关批复后,方可正式签定合同、协议及章程。第十四条未按论证及审批程序进行投资而引发的经济损失由承办者负责,公司依据情节轻重追究承办者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公司对外的权益性投资,占控股地位时,应以本公司为主组织董事会,以确保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的绝对和相对控制权;对参股企业应及时掌握其财务状况,实施监督管理。第四章债权性投资管理第十六条债权性投资范围包括国债现货和国债回购及股票市场相关业务。第十七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债权性投资业务的决策。决策包括核定债权性投资规模、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第十八条对于公司的债权性投资计划应进行安全性、流动
5、性、效益性分析、计划制定人员及主管投资副总应予以签字确认后报决策委员会审批。第十九条公司债权性投资必须严格遵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的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部负责投资计划的具体操作,保障投资资金的安全。第二十条计财部开立专门的业务账户,按照投资计划拨付资金,定期对债权性投资业务的资金应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各项交易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第五章投资及投资收益的核算第二十一条凡属投资行为,在会计处理上列作“长期投资”或“短期投资二投资产生的收益列为“投资收益”。相关核算方法参见会计制度。第六章投资项目的解散清算第二十二条根据有关制度,凡全资、合作、联营企业可以按企业协议、章程、合同规定,按期解散。由于下列
6、原因之一者,也可以提前清算:1 .企业章程或合同规定的经营期限已经到期,而投资各方又无意继续延长经营期限;2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投资各方也无意注入新的资金;3 .投资一方不履行协议、章程、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 .企业未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5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6 .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第二十三条凡结算清算前,必须成立清算小组。第二十四条清算小组的任务1 .清理公司或项目的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清单;2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3 ,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的业务;4 .清缴
7、所欠税款;5 .清理债权债务;6 .处理公司或项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 .代表公司或项目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十五条清算费用与债务责任(一)清算费用包括:清查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诉讼费及其清算过程所必须的其他支出;(二)所有债务应在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 .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2 .应缴未缴的国家税金;3 .尚未偿付的债务。当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时,应按债务金额比例清偿。(三)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应按投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企业的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金的增值部分,视同利润,应依法缴纳所得税。第二十六条公司债权性投资应严格遵照投资计划,如期收回。如果在执行过程,发生任何可能造成公司投资遭受损失的情况,投资部应及时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应立即终止投资计划。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