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公司资格预审服务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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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代理公司资格预审服务措施3.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3.1.1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以招标人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和信息为依据,合理设置资格审查因素、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编制满足项目需求的资格预审文件。3.1.2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并遵守其相关规定;没有适用的标准文本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使用相关行业或地方的示范性文本。3.1.3 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分则。3.1.4 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应重点关注以下因素:(1)资格

2、预审文件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条款,避免出现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澄清和修改、申请文件准备时限少于法定时限等情况,避免出现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条件要求以排斥潜在投标人等问题;(2)资格预审文件内容应完整,文字应严谨、规范,避免出现文件前后不一致、条款存在歧义或重大漏洞等现象,损害招投标当事人的利益;(3)招标代理机构应充分了解和动态掌握招标项目的市场竞争情况,针对项目实际特点,在保证充分竞争及科学择优的基础上,拟订申请人需满足的资格条件和资格审查办法。1.1.5 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应与招标人就文件主要内容进行充分讨论和沟通

3、,并将沟通过程中针对关键问题的各方观点、结论方案和保留意见(如有)真实记录备案。针对招标人提出的意见,招标代理机构应从专业角度作出合理判断,予以接受或与招标人协商后达成一致。招标代理机构发现招标人提出的意见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与委托招标项目特点明显不符等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招标人拒绝接受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保留相关记录。1.1.6 地方或有关行业要求资格预审文件应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负责协助招标人完成资格预审文件的报批或备案。3.2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3.2.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地方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

4、发布资格预审公告。3.2.2 资格预审公告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分则。3.2.3 资格预审公告须经招标人确认后予以发布。3.2.4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办理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所需的手续并向指定媒介提供相应文件。需要招标人提供相关资料或进行协调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提请招标人予以协助。3.2.5 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后,需调整招标范围、申请人资格条件等实质性内容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资格预审公告刊发媒介上重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布变更公告。3.2.6 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应重点关注以下因素:3.2.7 预审公告的内容应齐全,符合相关标准文件或招标文件范本要求,并充分披露项目相关信息以及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要求;3

5、.2.8 代理机构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应一致;3.2.9 预审文件中包括的资格预审公告与各媒介发布的公告内容应一致。3.3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3.3.1 招标代理机构应将资格预审文件的全部内容报请招标人审核并得到确认后方可予以发售。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前,资格预审文件封面或扉页应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单位章。资格预审文件扉页应注明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名称及其招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3.3.2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安排专人负责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3.3.3 除直接发售纸质文件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售资格预

6、审文件,但应保证通过不同途径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内容一致。3.3.4 招标代理机构的文件发售人员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申请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包括在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期间故意离岗,设置审查申请人单位业绩、人员业绩等环节,要求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明示或暗示申请人可以或不可以参与某标段/标包的申请等行为。3.3.5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期间,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汇总购买各标段/标包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名单,并报送招标人。3.3.6 除招标人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3.3.7 资格预审文件收费应仅限于补

7、偿招标代理机构印刷和邮寄资格预审文件的费用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地方或有关行业对资格预审文件收费有明确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338购买某标段/标包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通知招标人,协助招标人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调整资格预审文件有关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直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公开招标。3.4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与修改3.4.1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其内容须经招标人事先审核确认。3.4.2 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均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发出之前,应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单位章。3

8、.4.3 地方或有关行业要求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应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的,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应在完成规定的报批或备案手续后方可发出。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办理报批或备案手续。3.4.4 招标代理机构需发出多次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的,应按时间顺序对其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进行编号,并明确以发出时间在后的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文件为准。3.4.5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不足3日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招标人,并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

9、时间。3.4.6 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必须提供给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招标代理机构应要求申请人在收到澄清或修改后予以回函确认。因申请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且未及时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导致上述澄清或修改无法送达申请人的,或己经送达申请人但无法取得其回函确认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予以记录并载明原因。3.4.7 在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过程中,不得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不得泄露已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3.5 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351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安排专人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向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3.5.

10、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签收凭证应如实记载以下内容:(1)招标项目名称及所申请标段/标包;(2)申请人名称;(3)申请文件递交时间;(4)申请文件密封情况;(5)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签收凭证经送达人、接收人签字后,双方各持一份并存档备查。3.5.2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应拒收:(1)未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密封;(2)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因密封不合格而被招标代理机构拒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经申请人再次封装,并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招标代理机构须按本项规定重新检查并接收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3.5.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

11、招标代理机构应汇总各标段/标包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名单,并报送招标人。3.5.4 某标段/标包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通知招标人,协助招标人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调整资格预审文件有关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直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公开招标。3.5.5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收应当拒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也不得在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后拒绝出具签收凭证、在签收凭证上弄虚作假或随意涂改相关内容。3.5.6 招标代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已接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得出现丢失、损坏或泄密情况。3.6 组织资格审查3.6.1 招标代理机

12、构应当协助招标人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资格、人员构成及专家选择方式,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其他招标项目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技术、经济特征及管理需求自行确定。3.6.2 根据招标人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可依法办理资格评审专家的随机抽取和通知等工作事宜,相关程序一般如下:(1)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编制专家抽取方案,并将专家抽取方案提交招标人确认;(2)按照专家抽取方案,在相关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资格评审专家,并负责通知专家。抽取专家实际出席人数不能满足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需要时

13、,应及时报告招标人,并按流程执行补充抽取;(3)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应在受监控的环境进行;(4)资格评审专家报到后,招标代理机构应核对其基本身份信息,将缺席专家或身份不符的专家名单及时通知招标人。3.6.3 在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前,招标代理机构对参与资格审查的人员名单,包括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工作人员名单等均应予以保密。3.6.4 招标代理机构应为资格审查提供完善的工作环境、详尽的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协助,以保证资格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选择评审会议地点和场所,布置评审会议现场;(2)准备评审工作必须的设施设备和工具;(3)准备评审工作所需的资料,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

14、与修改,接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等;(4)准备资格审查评审工作相关表格,包括资格审查委员会签到表、初步审查表、详细审查表、评分表(如有)等;(5)落实评审期间相关人员交通、食宿等各项生活保障条件;(6)向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发放参加资格审查工作的劳务报酬;(7)保障评审工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3.6.5 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据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特点及资格审查工作量,合理确定满足需要的资格审查时间,以使资格审查委员会有充分的时间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超过资格审查委员会总数1/3以上的成员认为缺乏足够时间研究资格预审文件和评审比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招

15、标代理机构应按照资格审查委员会意见适当延长资格审查时间,并做好相关服务性工作。3.6.6 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特别要求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和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或协助资格审查委员会完成资格审查的部分辅助性工作。3.6.7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资格审查委员会认为需要申请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资格审查委员会完成以下工作:(1)将资格审查委员会要求申请人澄清、说明的书面文件送达申请人;(2)接收申请人应资格审查委员会要求对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的书面澄清或说明,并送交资格审查委员会评审。3.6.8 在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发现资格

16、审查委员会成员存在未按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发表倾向性言论、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等违规行为,应向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相关监督人员当场提出,请其予以纠正;相关行为并未得到纠正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予以记录,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3.6.9 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不在资格审查报告上签字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告知该成员在评审报告中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3.6.10 招标代理机构收到资格审查委员会完成的资格审查报告后,应对资格审查报告内容进行形式复核,发现问题应及时告知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形式复核内容一般包括:(1)评审报告内容及所附文件、表格是否完整、清晰;(2)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签字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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