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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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萧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高房产出租工作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IOO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7)Ill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资(2021)17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经

2、营用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萧委办(2015)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区级行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国有经营用房(包括租入房屋)的出租出借行为。各镇(街道、平台)参照执行。三、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房产(以下简称房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且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区级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含暂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房产)。四、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的,应按本办法执行。五、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

3、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其占有或使用的房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单位将房产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得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六、以下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一)为本系统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S)国家、省、市、区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七、单位房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二)属于违法建筑;(三)产权不清或存在产权纠纷;(四)未取得其他产权共有单位同意;(五)法律

4、、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二章实施程序八、单位拟将房产对外出租的,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制订出租方案,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同时,原则上应以房产产权归属为依据确定出租主体,房产产权已按规定登记到主管部门或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但实际占有使用权属于单位的,可以经产权单位书面同意后,由单位作为出租主体。出租方案一般应当包括出租房产的目的、用途、明细、出租期限、租金底价、租赁保证金等。房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禁止超长期限租赁或“以租代卖”。九、单位新增出租或原租赁到期的房产,应在出租或到期的三个月之前办理出租审批。十、单位应委托经财

5、政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对拟出租房产的租金进行评估,综合考虑地段、人流、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租赁的评估价。十一、单位出租房产,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因情况特殊无法公开招租的,须在申请文件中详细说明理由,并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十二、下列情形经区政府审批可以采用非公开招租方式出租。(一)出租给区级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作为办公用房的,可按双方协议方式租赁,租金不得超过评估价。(二)出租给属地社区用于公益事业项目的,可按双方协议方式租赁,租金可参考评估价。(S)出租给区级财政适当补助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及非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可按双方协议方式租赁,租金不得低于评估价。(四)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临时租赁,可按

6、双方协议方式租赁,租金不得低于评估价。协议方式的临时租赁不得连续。(五)出租给本单位全额出资国有企业的,可按双方协议方式租赁,租金不得低于评估价。(六)其他因招商引资或照顾生活困难户等原因,以非公开方式出租的,租金不得低于评估价。十三、单位房产出租审批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已有资料不需再提交。)1、房产出租申请报告(包括拟出租房产的地理位置、权属情况、房产性质、实物现状、出租理由、出租方式、出租用途、出租面积、出租年限、租金评估价等);2、国有房产出租申报审批表(详见附件2);3、房产出租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书(经财政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拟出租

7、房产出租价格的评估报告);4、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及其他权属证明材料;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产权单位、其他产权共有单位同意出租的证明、采用非公开招租方式出租的理由说明和证明材料(意向承租人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双方签订的意向协议等)。如意向承租人为区级机关单位或专项工作临时机构的,还应当提供经相关职能部门核准的同意租房办公的书面材料。十四、经批准公开招租的房产,以评估价作为最低招租价,由单位委托萧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租人。出租单位原则上不得对承租人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

8、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出租申请时作出特别说明。如拟出租房产坐落在萧山区范围以外的,也可委托所在地公共资产交易机构组织公开招租。十五、单位应当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或省、市、区报刊等各类媒体发布招租公告,招租公告发布的期限不得少于7日,其主要内容包括:出租企业名称、出租资产的详细情况、租赁期限、竞租人条件、用途限制、招租底价、竞租保证金、竞租时间、竞租地点、竞价方式、交租方式及其他附加条件等。十六、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产,在评估有效期内原则上仍应以原评估价作为底价再次实行公开招租。对以原评估价为底价公开招租两次以上无人参与竞租的,可降低租赁底价10

9、%o再公开招租两次以上无人参与竞租的,再降低租赁底价10%o以此类推,最多降价三次,第三次降价后,公开招租两次以上仍无人参与竞租的,应重新评估,重新进行公开招租。十七、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出租方案在确定承租人后,应当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租赁合同。如承租人需要对承租房产进行装修、改造的,应事先与出租单位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的处置方式。出租单位原则上不得承诺认购、退回或折价收购承租人的固定资产或装修费用。单位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房屋移交承租人。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不得将房产转租、分租、转让或出借给第三人,不得改变经营范围。十八、单位应建立健全房产出租合同等档案管理制度。自合同签订

10、起五个工作日内,由单位将批准文件、租赁合同、成交确认书、产权交易小结等相关资料上传资产云系统“土地房屋出租合同”模块备案。第三章租金收入和日常管理十九、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等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适当补助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对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收入另有新出台的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租金按年或一次性收取,由单位督促承租人按时上缴,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区财政局。二十、承租人应当缴纳不低于三个月的租金作为押金,租赁期结束后,押金退还给承租人,押金不计利息。押金交至区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行政账

11、户,由出租单位作暂存款核算,用于承租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的保证。出租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租人承担水电费、物业赛等费用。二十一、单位应当承担对出租房产的日常管理职能,及时制止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如有必要应当解除合同。对于因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租赁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或合同被解除的,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护国有权益不受侵害,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区财政局备案,收取的违约金视同房租收入管理。二十二、因政府统一规划拆迁或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影响,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单位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并报区财政局同意后,将已上缴未到期限部分的租金退还给承租人。因自然灾

12、害、突发事件、政策支持等特殊情况,由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明确具体减免条件的,单位应依法依规做好租金减免工作。二十三、租赁期间,因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被撤销的,由房产接收单位承继原租赁合同。房产接收单位应做好工作衔接,及时变更租赁合同,并将合同变更情况及时通过资产云系统报区财政局备案。二十四、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房产由单位依照合同约定收回。如相关房产仍拟对外出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在原出租期限已到,但新的招租工作尚未完成期间内,如原承租人愿意继续租赁的,单位可与原承租人签订协议进行临时出租。临时出租不得超过6个月,租金按原合同价支付。协议应约定临

13、时出租在新的招租工作结束后即予终止。相关情况应报区财政局备案。二十五、各单位在国有房产出租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未经审批,擅自出租房产;(二)未经审批,擅自降低或减免合同约定的租金;(S)故意拆分租期化整为零以规避财政审批和公开招租;(四)违反规定,以应收的租金抵顶本单位应承担的费用或者以应收的租金换取单位的奖金福利;(五)收取的租金收入未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坐支、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收入;(六)违反规定,干预社会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独立执业;(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第四章监督检查二十六、单位应当健全内控制度,加强房产日常管理,盘活闲置房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14、对出租房产要及时在资产云系统中进行资产维护,逐一记录出租合同、租金收入的收缴情况,按规定及时办理缴款手续,确保房产出租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二十七、参与招租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不得违规操作。违规操作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二十八、财政、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共同做好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二十九、以数字化改革推动房产出租管理智能化,单位房产出租管理主要包括单位申请、

15、主管部门审核、区财政局审批、评估报告备案、合同备案等事项,均在资产云管理信息系统线上办理,充分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逐步与非税收入管理、国有产权交易平台、公物仓等管理场景多跨融合,实现全流程在线管理、实时跟踪、智能预警。三十、区财政局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资产云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情况实行动态监管,不定期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监督检查工作。三十一、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杭州市萧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实施细则(萧财国资(2016)63号)同时废止。在办法施行前经批准已经出租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可继续履行至合同期满。原租赁合同期满后仍需出租的,一律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附件:L杭州市萧山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合同2.杭州市萧山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申报审批表附件1杭州市萧山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出租人(甲方):承租人(乙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租赁房产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座落地址、面积:租赁房产座落在萧山区街道(镇)路(社区、村)号,间,建筑面积约平方米。第二条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年。第三条租金及交纳期限:租赁房产年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拾万千百拾元整),双方约定采取以下第一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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