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关于支持医药生产(B证)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口市关于支持医药生产(B证)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海口市关于支持医药生产(B证)企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根据支持医药生产(B证)企业发展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市财政部门每年按规定安排海口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兑现若干规定各项扶持政策。第三条申请若干规定相关扶持政策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经营地址均位于海口市辖区范围内;(S)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诚信经营,依法纳税,遵守国家税收及相关法律法规;(四)扶持资金的年度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食品药品生产企业未因违规被食药监管部门处罚而停产整顿;(五)兑现
2、资金时未被列入征信黑名单;企业未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六)申报资料不存在伪造、变造情形。第四条申请若干规定的企业应提供以下共性资料:(一)海口市工业发展资金申请报告;(二)申请单位基本信息;(三)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真实性声明。申报单位须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提交的相关材料、附属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视同制造业申请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2021年修订)(海府规2021)10号)、海口市鼓励医药企业积极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2021年修订)(海府规2021)6号)和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海科工信法规(2022)1号)
3、等扶持政策的企业,根据相关政策的细则要求提供附件资料。第六条申请若干规定第五条“对委托本地生产企业加工给予补贴”的企业,须提供如下资料:(一)医药生产(B证)企业作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本地企业为生产企业的批件;(二)委托本市企业生产药品的生产记录等证明资料;(S)委托加工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医药生产(B证)企业作为上市许可持有人,自首年(或2022年1月1日)委托本市企业生产开始享受补贴,连续补贴三年,期间可变更受托方。第七条申请若干规定第六条“对办公用房给予租金补贴”的企业,须提供如下资料:(一)租赁协议、发票等相关资料;(二)未分租、转租承诺书。第八条各项扶持资金兑现工作遵循限期申报
4、、集中审核的原则,超过申报时限的,原则上视为自动放弃。资金审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每年根据工作安排通过单位官方网站向社会发布工业扶持资金申报通知,企业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将相关资料提交给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二)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年初将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被列入征信“黑名单”、兑现资金当年已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单提供给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政府对于此类企业当年将不予以支持。(三)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联合市税务局和市统计局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核实,需第三方机构审核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
5、工业信息化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核。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根据以上核实、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后,按本规定的要求拟定奖励补贴初步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四)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意见拨付奖励扶持资金到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账户,由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按程序将扶持资金拨付到各相关企业账户。(五)市审计局对奖励扶持资金进行监督。第九条企业须据实提供申报资料,如有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一经查实,在申报期间的予以取消申报资格,已发放资金的追回所发放的奖励扶持资金,且3年内不得申报若干规定的政策扶持资金。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XX月XX日。本细则有关奖励、补贴等起始时间的认定和测算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起。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