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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关于海南省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2018年2月,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联合印发了海南省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琼财非税(2018)1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近日,管理办法已到期。为保证我省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陪(补)偿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我们就管理办法延续实施和修订事宜征求了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市县政府意见,在研究相关意见后,起草了海南省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2、,现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原则(一)确保平稳实施。延续现行管理办法框架和主要内容,针对各方反馈的必要修改内容进行修订,确保我省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征收使用平稳实施。(二)理顺部门职责。考虑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自2019年1月1日起从交通部门划转到税务部门征收因素,调整相关部门职责。(三)规范相关表述。按照预算管理、票据管理、规范性文件管理等要求修订相关表述。二、具体修订内容现行管理办法共有21条,修订后,征求意见稿改为20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将第六条第二款“各级交通部门具体负责占用损坏路产路权赔(补)偿费的收取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收支计划,合理安排使用,切实
3、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修订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具体负责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费额的审核确认,并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费款征收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收支预算,合理安排使用,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调整了交通部门职责表述,并且为了避免歧义,将“收支计划”修改为“收支预算”)。(二)增加第六条第三款“各级税务部门具体负责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的征收工作。应当根据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审核确认的赔(补)偿费费额,足额征收并逐笔实时缴入国库,原则上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增加了税务部门职责)。(三)删除第十一条“各级交通部门应当按规定的标准足额征收,在
4、扣除相关税费后缴入国库,同时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已在第六条第三款增加相关内容)。(四)将第十五条“各级交通部门依法开展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收取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修订为“各级交通部门依法开展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与调整后的交通部门职责对应,删除了“收取”两字)。(五)建议将第十七条“各级交通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收取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修订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税务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占用损坏公路
5、路产路权赔(补)偿费征收入库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增加了税务部门)。(六)建议将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修订为“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增加了税务部门)。(七)建议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修订为“本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海南省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非税(2018)134号)同时废止(规定新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与2023年2月9日到期的旧办法做好衔接)。此外,对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一条的序号进行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