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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加快推动新区实现高质量发展,奋力打造“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标杆这一目标,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由新区财政统筹安排,聚焦“20+8”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用于推动新区高质量发展,全面落实“工业上楼”行动计划,促进新区制造业和特色产业稳步提升,加
2、强科技创新与工业、现代服务业融合互动发展,重点支持专精特新等新区企业的专项资金。第三条新区发改部门、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为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资金主管部门”)。各资金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资金来源于新区财政安排的产业资金,纳入各资金主管部门年度预算,由各资金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第二章资金管理与职责分工第五条建立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各资金主管部门的新区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文化广电旅游
3、体育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负责审议各产业支持政策规定的资金支持项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资金使用方案,听取各资金主管部门汇报产业资金执行情况及绩效评价报告,对产业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使用绩效作出指导。第六条部门职责(一)各产业资金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1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产业资金支持措施和申报指南,加强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2 .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资金使用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3 .负责项目的申报受理及审核,对项目申报材料及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处理项目申报主体的咨询和投诉。4 .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配合完成会议纪要签发。5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事前支持项目验收工作。(二)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除履行产业资金主管部门职责外,还需履行以下职责:1 .负责组织协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预算规模。2 .配合资金主管部门审查相关统计数据,协助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部门协助各产业资金主管部门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四)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配合资金主管部门核查相关事项。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责任:(一)建立健
5、全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会计核算制度,切实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二)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及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三)配合资金主管部门、新区纪检、审计、财政部门及其受托机构完成相关检查、审计、监督、统计和评价等工作。(四)落实资金主管部门的其他工作要求。第三章预算编制和资金使用第八条资金主管部门根据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结合专项资金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和重点,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计划,并报送新区财政部门。第九条事前支持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应编制项目预算,建立独
6、立台账,确保专款专用。第十条事后支持、奖励支持项目,其支持资金不限使用用途(有明确特殊用途的除外);支持资金用于员工奖励的应奖励到员工个人,或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实施的有利于吸引各类业务骨干、技术能手等人员来大鹏新区工作,以及为留住上述人员给予的各类奖励措施,不得抵扣应由企业负担的费用开支。第四章支持对象及方式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符合新区各产业资金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或对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第十二条按支持事项实施进度,分为事前支持、事后支持、奖励支持等方式。1 .事前支持方式,是指具有一定项目实施基础,经资金主管部门审核给予立项并同步下达支持经费,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按照
7、项目合同书约定使用财政资金开展活动的支持方式。2 .事后支持方式,是指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已先行投入资金开展工作,资金主管部门对其研发费用、绩效等进行审计、评估或验收,并给予财政资金相应支持。3 .奖励支持方式,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工业增加值、科研成果、贷款利息以及获得上级支持金额等客观指标的一定比例或相应标准予以奖励支持。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支持遵循以下原则:(一)同一主体不得就同一事项多头重复申报,同一事项符合多项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鼓励申报主体先行申报国家、省、市级相关项目。(二)专项资金实行年度支持总额控制,原则上同一主体每年支持总额不
8、超过500万元,在上述条件基础上实行更高要求的,各资金主管部门应在支持措施中另行作出明确规定。(三)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与资金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或书面协议并约定相应违约责任。(四)资金主管部门可对重点单位或领域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支持,共同监管项目。(五)资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评估效果,对资金投入方式或模式适时作出调整,优化支持机制。第十四条申报单位或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批次专项资金不予支持:(一)近两年在税收、环保、消防安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劳动等方面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且单项处罚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二)近两年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三)被依
9、法依规列入申报支持异常名录、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第十五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各资金主管部门对获得资助的企业有相关要求的,可另行在项目合同中约定。第十六条各支持措施暂未涵盖,但对新区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或对新区有重大贡献的事项,经申报单位或个人向资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资金主管部门按本规定报批流程执行。第五章受理与审核第十七条资金主管部门采用“集中受理,分批拨付”的受理审核模式,公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路径、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第十八条资金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一)审核。对申报单位提
10、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实地考察,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须补齐的资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二)专项审计。资金主管部门可根据申报项目的实际情况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资助项目的类别、内容、实际支出费用等事项实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三)公示。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拟支持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资金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结果,复核的结果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异议人,异议成立的,不予支持。(四)下达拨付。拟支持计划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资金主管部门报新区管委会同意后下达支持计划。资金主管部门根据支持计划
11、、项目类别办理合同签订、资金拨付手续,对于联合申报的项目,资金拨付至牵头单位。第十九条事前支持项目确需进行项目变更(含核心团队人员和执行周期等)、项目撤销时,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须在变更之前三个月向资金主管部门申报且经同意后方可变更。项目撤销的,已支持资金由资金主管部门收回,无法收回的由资金主管部门追回,财政部门予以协助。支持资金尚未拨付的,不予拨付。第六章监督与罚则第二十条资金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支持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并向联席会议报告,评估结果将作为未来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职责,与申报单位或个人串通、
12、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违纪或职务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为项目资助计划提供事务性、辅助性和专业性工作的第三方机构的各相关工作人员应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保证工作的严肃性;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等行为的,由各资金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申报单位或个人在专项资金各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违反合同规定的,由资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情况采取停止拨
13、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限制申报支持资格等措施,依法依规将其列入申报支持异常名录,会同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具体的申报条件、支持标准及支持比例等未尽事宜由资金主管部门在支持措施或申报指南中予以规定,支持措施和申报指南由资金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本办法由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共同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新政策发布实施前已完成备案,且审核通过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办规202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