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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漏电保护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漏电电流保护器(简称漏电保护器)的安全检查工作,保证产品的安全性能及使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漏电保护器的安装使用。3、引用文件/标准4、使用与使用原则4.1触电、防火要求较高的场所和新改、扩建使用各类低压用电设备、插座,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4.2对新建的低压配电柜(箱、屏)、动力柜(箱)、开关箱(柜)、操作台、试验台等机电设备的动力配电箱,在考虑设备的过载、短路、断相等保护的同时,应考虑漏电保护。4.3建筑施工场所、临时线路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4.4手持电动工具(除III类外),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包括如下范围:4.4.1
2、潮湿、高温、金属占有率大的场所及其导电良好的场所。4.4.2食堂、浴室等辅助场所,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4.4.3属于I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4.4.4安装在潮湿、强腐蚀性等环境恶劣的电器设备。4.4.5暂设临时用电的电器设备。4.4.6安装在水中的工具、电线路和设备。4.4.7其它需要安装漏电保护器的场所。4.5可不设漏电保护器的设备:4.5.1使用安全电压供电的设备。4.5.2使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设备。4.5.3采用局部不接地等电位连接安全措施的场所使用的电器设备。4.5.4在没有间接接触电击危险场所的电器设备。4.6应采用安全电压的场所,不应使用漏电保护器代替。4.7选用漏电
3、保护器时,必须选用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认证产品和合格证产品,不得购买无认证和无合格证的产品。4.8当漏电保护器做分级保护是,应满足上下级动作的选择性,一般上一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小于下一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动作电流,或是所保护线路设备正常漏电电流的2倍。4.9在不影响线路设备正常运行(即不误动作)的条件下,应选用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较小的漏电保护器。4.10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满足使用电源电压、频率、工作电流和短路分断能力的要求。4.11在爆炸危险性场所,应选用防爆性漏电保护器,在潮湿水汽较大的场所,应选用密闭性漏电保护器,在粉尘浓度较高的场所,应选用防尘性或密闭性漏电保护器。4
4、.12固定线路的用电设备或正常生产场所,应选用带漏电保护器的配电箱,建筑施工或临时作业场所用电设备应选用移动式漏电保护器的配电箱,临时使用的小型电器设备,应选用漏电保护插头(座)或带漏电保护器的插座箱。5、安装与管理5.1漏电保护器安装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认证标志、实验装置,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停止安装,应以更换。5.2漏电保护器的保护范围应是独立回路,不能与其它线路有电气上的连接,一台漏电保护器容量不够时,不能2台并联使用,应选用容量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5.3安装漏电保护器后,不能撤掉或降低对线路或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要求及措施,安装时应注意区分线路的保护零线和工作零线。工作零线应接入漏电保
5、护器,并应穿过漏电保护器的零序电流互感器,经过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不得作为保护零线,不得重复接地或接设备的外壳,线路的保护零线不得接入漏电保护器。5.4安装不带过电流保护的漏电保护器时,应另外安装过电流保护装置。5.5漏电保护器经安装检查无误,并操作试验按钮检查动作情况正常,方可投入使用。5.6漏电保护器的使用单位应每周做一次手动试验,特殊危险场所使用前必须做手动试验。5.7漏电保护器发生故障,必须更换合格的漏电保护器,不得短接或拆除。5.8使用单位或使用者不得自行装拆、检修漏电保护器,应有电工检查、保养、维修。5.9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发生动作后,应根据动作原因排除故障,方能进行合闸操作,严禁带故障强行送电。5.10对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电工要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外观检查、实验装置检查、接线检查、信号指示及按钮位置检查,对检查和试验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和维修。5.11检查漏电保护器时,应注意操作按钮时间,不宜太长,次数不能太长,以免烧坏内部原件。5.12漏电保护器的检查维修由电仪维修负责,安监处监督检查。6、相关文件/记录(1)漏电保护器台帐(2)漏电保护器检维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