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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安全红线(21条)一、井下爆破(12条)1、电雷管未做全电阻检查合格、出库使用的。2、爆破前未使用专用导通表对爆破网络进行导通检查的;使用发爆器进行爆破网络导通试验的;采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方法检测放炮母线导通情况的。3、爆破工擅自将发爆器或钥匙交给他人、或非爆破工进行爆破作业的。4、爆破工未亲自装配起爆药卷,或采用一次装药分次拉炮、放明炮、放糊炮的。5、放炮母线不满足撤人距离规定要求、或人员未全部撤至安全距离就进行爆破作业的。6、不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7、爆破结束并清理煤砰后,爆破工、班组长未认真检查确认拒爆、残爆情况,继续进行作业的。8、岩巷掘进爆破未使用彩带标示法
2、检查拒爆、残爆的。9、出现拒爆、残爆,未查明原因、撤离现场,违反放炮撤人距离规定就近检验雷管导通情况、或直接进行二次起爆的。10、出现拒爆、残爆,未及时向调度室和区队汇报,或拒爆、残爆当班未处理完毕,爆破工未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的。IE强令爆破工违规实施爆破作业的。12、高突矿井人员未经批准,擅自从专用回风巷道进入采掘区域的。二、通风与打钻防火(3条)1、未及时封闭(或进入)废弃老巷、无风盲巷的。2、巷道配风量不满足设计要求,进行打钻作业的。3、采用风力排粉施工钻孔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按规定使用打钻“三防装置”、“水、风三通”,或管路水量水压不足的。(2)打钻时未按规定悬挂
3、瓦斯、一氧化碳报警仪的。(3)打钻期间出现钻进速度慢、研磨或一氧化碳超限等异常情况,未及时停钻、查明原因,继续盲目钻进的。(4)钻孔施工后,钻杆未拔出,人员离开打钻现场未关闭供风截门的。(5)风压不足,继续打钻施工的。三、防采空区着火(2条)1、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超限,未及时采取措施的。2、工作面上隅角悬顶区域瓦斯聚积不及时查处,直接采用放炮措施强制放顶的。四、防煤与瓦斯突出(4条)1、顶层采掘工作面地质构造未探明,或地质构造附近未采取针对性防突措施,盲目组织生产的。2、采掘工作面不评价或评价不达标组织生产的。3、发现顶钻、喷钻、瓦斯异常等煤与瓦斯突出预兆,不及时汇报、继续生产作业的。4、采掘区域出现抽采空白带,继续进行采掘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