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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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编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于2016年7月2日由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农业部于2016年10月起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修订工作,经过多次讨论,于2016年11月完成初稿,并于2016年12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经分析整理讨论后形成修订草案。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修改,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准绳,遵循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分类管理

2、、强化责任的修订原则,将原条例内容由三十五条增加到七十条。一、修订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是基于上位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针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要求而制定的实施细则,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由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全面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必须依据新法的原则和重点,增加相关条款,修改补充原有条款,删去与新法要求不符的条款,促进上位法的有效实施。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对结构和条款顺序进行调整本次条例的修订草案,依照新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应法条顺序进行结构调整,共分为五章。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十条),第二章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

3、),第三章水生野生动物管理(第二十三条至第五十条),第四章奖励和惩罚(第五十一条至第六十八条)和第五章附则(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条)。(二)根据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相关条款根据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五、九、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二十四、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H、三十二、三十四、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四十四、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七条增加,主要内容涉及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及合法权益保护(三),栖息地保护和社会参与(四),奖励(十),水生野生动物及栖息地的调查、监测、评估(十一),规划和建设项目要求(十五

4、)、各级主管部门监视、监测(十六),应急救护与收容救护(十七),疫源疫病防控(十八),遗传资源管理(十九),危害预防措施(二十),禁止妨碍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二十三),捕猎工具和方法限制(二十六),人工繁育要求(二十八),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特殊管理(三十),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原则要求(三十一),禁止生产经营和滥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三十二),禁止发布有关广告要求(三十三),禁止交易场所违法提供交易服务(三十四),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三十七),执法国际合作与国内协调机制(三十九),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及安全防范措施(四十二),野生动物放生(四十三),禁止伪造、变造批准文件

5、(四十四),地方人大管理办法(五十),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法律责任(五十三),违法生产经营和滥食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法律责任(五十七),违法发布广告的法律责任(五十八),违法提供交易服务的法律责任(五十九),违法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法律责任(六十),违法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法律责任(六十一),违法将引进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的法律责任(六十二),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标准和方法(六十七)。(三)对现行条例条款进行补充修改现行条例中跟新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原则一致的条款,大部分保留,并按照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内容和表述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包括“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表述统一修改为

6、“渔业主管部门”,“驯养繁殖”表述统一修改为“人工繁育”,“县级”修改为“县级以上”等。(四)删去与新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或现实保护管理工作实际不符的条款现行条例中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关于野生动物特许利用和展览展示方面的条款删除,统一在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办法中另行具体规定,仅保留了原则性总体要求。现行条例中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由于目前相关审批活动不再由建设部门负责,对相关内容予以删去。现行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内容,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在此次修改条例过程中将其删去。(五)根据管理工作实际情况新增条款第十二条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科学评估机构和科学评估要求作出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因科研需要对水生野生动物开展杂交的作出相关规定;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为原特许办法中内容,考虑到外国人在野外考察、拍摄、录像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不属特许利用范畴,将此部分内容细化后放在条例中;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增加第六十八条相应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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