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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监管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日常服务行为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熊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内容1、基本医疗保险基础管理、业务管理(用药和服务项目)、服务管理、费用控制、信息管理、政策业务培训及宣传等情况。2、是否严格执行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3、是否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
2、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的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二)定点零售药店监督检查内容1、基本医疗保险基础管理、业务管理(用药和服务项目)、服务管理、费用控制、信息管理、政策业务培训及宣传等情况。2、是否严格执行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3、是否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的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由人社部门组织,每月进行检查一次。卫生、市场监管、物价、财政等部门以及社保局进行。(二)不定期检查。由人社局牵头,协调质监、卫生等有关部门进行。(三)专项检查。根据上级有关专项检
3、查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对两定单位开展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等方面的重点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制定检查方案;(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查阅、复制与被检查内容有关的票据、台帐资料等;(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五、监督检查程序(-)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二)对部分单位下发检查通知,随机确定抽查单位;(三)开展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五)汇总检查情况;(六)向领导汇报监督检查情况六、监督检查处理对于不严格执行两定单位相关服务行为管理规定及定点服务协议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通
4、报批评、拒付费用、暂停结算、限期整改、终止协议等处罚。2、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农村养老保险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O二、监督检查内容1、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有无拖欠、截留和任意扩大或缩小开支范围的情况。2、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有无超预算、超计划用款。调剂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合法,资金的使用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3、社保经办机构有无违规支付、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用等损害侵蚀社会保
5、险基金的情况。4、受益人是否存在虚报、冒领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经办机构是否定期对离退休人员进行必要的生存调查。5、经办机构是否对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严密的审核。6、社保经办机构对重大资金的支付是否实行集体决策,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环节是否设置审核和监督岗位。7、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如财务和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健全,能否发挥核算监督和控制的作用。8、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9、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基金预算、决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是否存在不符合财务制度,有关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社会保险
6、基金会计制度。三、监督检查方式1、日常监督:采取自查和抽查方式,抽查面不低于50%2、专项监督:接受省、市级部门至少2次社保基金专项检查,原则上、下半年各1次。3、审计监督:专业审计部门(审计局)对社保基金进行专项审计,每年一次。四、监督检查措施(-)调查取证;(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业务、财务会计资料等;(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五、监督检查程序(一)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二)进驻被检查单位。(三)现场检查。(四)写出检查报告,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情况。(五)督促落实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六、监督检查处理(一)不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监督意
7、见书。(二)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处理意见书。3、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对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已领取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对企业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核查:一是核查申请的对象和补助项目是否符合规定;二是核查申请内容是否真实;三是核查申请标准是否正确。三、监督检查方式(-)书面审查。对申请企业和个人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审查。(二)计算机信息系统核查。将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料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核实,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有效信息录入系统。(三)抽查。必要时对申请企业和个人进行抽查,经实地调查取证,发
8、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办理中的终止拨付,已经拨付的责令退回。(三)举报实地检查。发现有举报的,经实地调查取证核实,违反规定的终止拨付或追回资金。四、监督检查程序和措施(-)审查资料。对提交的申报资料,通过社保、就业、工商、残疾、民政等系统,审查上报资料的真实性。(二)抽查。每季采用电话抽查方式对10家申请单位进行核实。(三)实地检查。对有举报的,到申报单位查阅工资发放单、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原始资料,并询问第三人进行核实。五、监督检查处理(-)对违反规定、不负责任、敷衍应付、粗心大意、严重失职,出现工作差错,造成资金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追回资金。(二)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虚报冒领以及截留、挪用、贪污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