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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排舞俱乐部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俱乐部名称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排舞俱乐部。第二条俱乐部性质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排舞俱乐部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组织,不具法人资格,是非营利性学校民间组织,接受校工会的监督和指导。第三条俱乐部宗旨(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及规章制度,在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二)响应国家大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的号召,促进精神文明建设,营造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加强教职工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增进团结与友谊。使我校教职工能够以强健的体魄、饱满的热情和更加充沛的精力投身于教学、科研工作当中。为构建和谐校园贡献力量。第二章职责第四条俱乐部的职
2、责(一)在校工会支持和配合下,落实俱乐部活动场地;(二)组织会员进行培训、交流和比赛,指导会员提高水平;(三)组织对外观摩交流与比赛;(四)收取并管理使用俱乐部经费。(五)每周活动2至3次,时间由全体会员协商确定。第三章会员第五条会员基本条件(一)南京师范大学在职教职工(二)承认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排舞俱乐部章程,服从俱乐部领导。(三)热爱排舞运动且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四)积极参加俱乐部活动,履行俱乐部规定的各项义务。(五)申请加入俱乐部者,在完成审批手续后,需缴纳首次会费IOO元人民币方可成为俱乐部正式会员。第六条会员享有的权利(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有权参加俱乐部组织的培训、交流
3、、观摩、比赛等各项活动,获得俱乐部提供的信息和相关资料。(三)有权监督俱乐部经费使用情况。(四)有权向俱乐部负责人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七条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一)自觉遵守俱乐部章程,执行俱乐部的决议。(二)维护本俱乐部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俱乐部交办的工作,积极按时参加俱乐部组织的各项活动,主动关心俱乐部建设。(四)按时缴纳会费。第八条俱乐部负责人(一)由俱乐部会员选举产生。(二)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责任心。(三)有组织俱乐部工作的经验,热心俱乐部工作。第九条长期不参加俱乐部组织的活动,或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经俱乐部管理委员会讨论取消会员资格。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条组织机构(一)会员大会是俱乐部的
4、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修改并通过俱乐部章程;听取俱乐部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俱乐部的工作计划和方案;选举俱乐部管理委员会。为方便工作运转,俱乐部的章程、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方案可以通过网站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征求会员意见,成文后报校工会备案。(二)管理委员会是俱乐部的领导机构,履行俱乐部工作职责。俱乐部成立初期,会员大会委托校工会经民主协商推荐有关俱乐部会员组成俱乐部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届满由会员大会改选或增补。(三)俱乐部设主任1人、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长1人。具体分工由管理委员会成员协商完成。其中秘书长负责俱乐部日常事务的处理。第五章经费第十一条俱乐部经费来源(一)会员缴纳的会费;(二)校方经费支持;()捐赠与赞助;(四)其他:利息及活动的合法收入。第十二条经费管理管理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收纳会费,并建立财务账册;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i般项目开支由主任负责和审批,重大活动和项目开支经管理委员会讨论后由主任审批;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监督,并由秘书长每年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公开。第十三条经费使用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活动。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章程于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排舞俱乐部成立之日起开始实施。第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排舞俱乐部。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排舞俱乐部二O一二年H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