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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放水责任追究制度1、水害事故发生后,除积极组织救援外,应由现场负责人向调度室、防治水科、安全科汇报。2、组织有关人员全面调查事故的整个过程,收集有关证据,掌握第一手资料。2小时以下事故由探水队队内组织追查,事故报告由防治水科保留,以备检查。2-4小时事故由防治水科组织追查,事故报告报科领导审核批准后,安全监察科保留。4小时以上探放水事故由总工程师组织追查,事故报告报矿领导审核批准后,要全部保存。3、事故追查参加单位:一般事故由探水队组织,安全监察科、防治水科、生产技术科、事故单位参加;重大探放水事故由防治水科组织,安全监察科、生产技术科、事故单位参加;特大探放水事故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2、由上级主管部门及矿领导小组进行分析、追查、处理,结果上报有关部门。4、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如实反映事故经过,不得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编造事故情节。5、对事故的追查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6、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通报批评、罚款、行政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7、罚款处罚标准:一般事故,酌情罚事故单位500-IOO元,罚事故领导200-500元,事故责任者100-300元;重大探放水事故,罚事故单位IOoo-3000元,罚事故领导300-600元,罚事故责任者200-500元;特大防治水事故的处罚,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事故追究结果,由上级部门决定;对不如实反映事故经过,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编造事故情节者,要加倍处罚。发生事故后,要把情况及时在调度会上通报,以便其他单位接受教训。8、举一反三,对全矿干部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和防治水专项知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