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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目的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粉尘防爆区域。三、术语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使用、加工或储存过程中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环境,或有固体可燃物质,并在可燃物质的数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四、职责1、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易燃易爆场所的日常安全管理。2、安环科负责厂内易燃易爆场所的定期监督检查工作。五、内容1、易燃易爆场所的建筑、电气、防雷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要求。2、所有易燃易爆场所列入厂内重点危险源,作为重点部位加强监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每天检查防止设备管道
2、泄漏。3、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方准上岗,属于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人员应依法取得证件。4、燃气等使用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及防静电措施。5、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设施完好。6、防雷设施应完好有效并定期检测。7、易燃易爆场所应有良好的排风系统并与生产系统联锁,当气体报警器检测超标应停止设备运行。8、易燃易爆场所应设置警示标志,应设置告知卡。9、氧气、乙烘(液化石油气)不应同库存放,实瓶、空瓶分开存放。10、防尘防爆区域应有抑爆、泄爆措施,用火用电满足防爆条件。11、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它工具。不得携带火种和手机,禁止使用手机,其它人员严禁入内。严格按劳保用品配备着装,不得穿着化纤制品以防产生静电。12、凡在厂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从事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作业,作业前要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定防火措施,确认防火安全措施完善后,才能进行作业,作业中要进行监护,作业后要清理现场,确认无火种产生才能离开现场。13进入厂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施工、安装的外来人员,由相关接口部门和施工、安装单位共同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并与其签订安全协议,需要动火的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