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保证类债权的处置试点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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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纯保证类债权的处置试点方案一、处置方案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产)拟对192户纯保证类债权(详见附件清单)通过公开择优方式转让债权或招募处置清收服务商。债权转让将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处置清收服务商将根据原管户团队和意向清收机构的报名情况选择公开竞争或评审方式进行招募,竞争方式为清收目标价的竞价,具体竞争或评审的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二、资质要求(-)债权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竞买人需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一定的资金实力,且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

2、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二)处置清收服务商条件自然人不得成为本次纯保证类债权的处置清收服务商。法人和其他组织需经资质审核,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浙商资产处置清收服务商,不得参与债权的处置清收服务商的竞争或变相竞争: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属于债权所涉及的债务人/保证人及其管理人员等或其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属于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

3、、债权所涉及的债务人/保证人及其管理人员等或与其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适宜作为债权处置清收服务商的主体。原管户团队长可以员工身份报名参与债权处置清收服务商的竞争,不受前述款项的限制。三、清收保证金处置清收服务商向浙商资产支付的清收保证金原则上应不低于清收目标价的年化6%,即“清收保证金三清收目标价*清收服务期天数/360*6%”,清收保证金应在竞价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首次清收服务期天数按365天计算。清收服

4、务期内实现清收目标或者清收服务期内因浙商资产原因提前结束受托清收的,处置清收服务商可申请退回已支付的清收保证金;清收期届满时,如清收目标未实现,浙商资产没收全部清收保证金。四、清收服务费清收服务费按是否交纳清收保证金设置两种服务费支付模式:1 .处置清收服务商向我司交纳清收保证金的,按实际处置价超过处置目标价不同百分比区间分段累计。实际处置价超过清收目标价的百分比区间清收服务费率超过清收目标的O-IO驰(含)30%超过清收目标的10%-30%(含)40%超过清收目标的30%-50%(含)50%超过清收目标的50%以上60%2 .处置清收服务商未向我司交纳清收保证金的,按实际处置价超过处置目标价

5、不同百分比区间分段累计。实际处置价超过清收目标价的百分比区间清收服务费率超过清收目标的010驰(含)10%超过清收目标的10%-30%(含)20%超过清收目标的30%-50%(含)30%超过清收目标的50%以上40%五、清收保护期通过公开竞争机制产生并支付清收保证金的处置清收服务商,其清收期限有效期为1年,即原则上1年内浙商资产不另行处置债权;如在后续管理中发现有出价高于处置清收服务商的投资人,则浙商资产可与处置清收服务商友好协商自行处置,并向处置清收服务商予以一定补偿。未支付清收保证金的处置清收服务商无清收保护期,浙商资产有权随时自行处置。六、处置清收期届满处置清收期一年有效期届满时,处置清收服务商可申请延长处置清收期限,经浙商资产决策同意后方可实施延期。每次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原则上仅限延期1次。免责声明:本资料仅供营销推广使用,不构成浙商资产对债权本金、利息、预期收益或其他权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本次营销推广不构成任何资产处置行为或处置程序,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浙商资产亦不对营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项目后续处置情况以浙商资产发布的正式公告为准,请资料使用方根据自身尽职调查情况理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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