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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考核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集团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相关规定与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适用范围为公司本部业务部门及所属子公司。第三条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和国资委决策部署放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扎实推进企业深化改革,服务国家战略,实现高质量发展,不断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二)坚持以公司发展战略为中心。将经营业绩考核与
2、公司发展战略有机结合,以考核机制促进各子公司发展方向与公司发展战略相统一,切实发挥战略引领作用,构建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业绩考核体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大力推进创新发展,睹准国际先进,强化行业对标,加快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持续增强企业竞争力、创新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四)坚持市场化方向与依法合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正向激励,激发企业活力。依法合规履行出资人职权,切实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五)坚持激励与约束紧密结合。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
3、企业发展相适应、与经营业绩和薪酬分配紧密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六)坚持分类考核。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结合各子公司发展定位和业务特点,实行分类考核,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及权重,实施分类和差异化考核。(七)坚持全员业绩考核。持续推进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建设,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促进企业深化内部改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增强发展活力。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与各业务部门、子公司负责人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第二章考核导向第五条突出质量效益,引导业务部门、子公
4、司对标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转变发展方式,优化资源配置,持续提高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价值创造能力和劳动产出效率,不断增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的发展。第六条突出创新驱动,引导各子公司加大发展方式、经营模式、行业资源整合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创新力度,以创新激发活力,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第七条突出协调发展,引导各子公司聚焦主业、做强实业,优化产业结构,注重生态环保,着力补齐短板,加快转型升级,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第八条突出国际化经营,引导各子公司加大“走出去”力度和深度,强化国际合作,规范有序参与国际竞争,不断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与水平。
5、第九条健全问责机制,引导各业务部门、子公司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化解经营风险,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本安全。第三章分类考核第十条公司根据各业务部门、子公司经营特点、发展阶段、行业引领任务与企业管理短板,确定年度考核重点,设置有针对性的分类考核指标。第十一条根据各业务部门、子公司所承担公司重大专项任务的资本占用和回报水平,可视实际情况,适度调整资本成本和业绩考核相关指标权重。第四章目标管理第十二条业绩考核实行目标管理,公司依据发展战略,与被考核的各业务部门、子公司在综合研究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企业实际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沟通,密切协同,科学合理确定业绩考核目标值,进一步发
6、挥考核目标引领功能,实现目标管理、过程控制、结果评价的有机统一。第十三条考核目标值确定以基准值为基础,被考核的各业务部门、子公司报送各项考核指标的目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基准值。各项指标的基准值根据企业考核指标本年内部预算值、上年实际完成值分别确定。第十四条公司将各企业考核目标值与考核计分、结果评价、工资总额预算等紧密结合,健全考核目标确定的内在动力机制,充分调动各业务部门、子公司经营积极性。第五章考核实施第十五条各业务部门、子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第十七条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内容:(-)双方的企业或部门名称;(二)考核内容及指
7、标;()考核与奖惩;(四)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八条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签订程序:(一)报送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被考核的各子公司按照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本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预算情况,在每年1月15日前,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综合管理部。(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核定情况,结合各子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公司对各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各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本部业务部门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由综合管理部根据各部门年初预算直接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财
8、务部沟通后予以确定。(三)由公司总经理或者其授权代表与被考核的各业务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第十九条考核期间,公司对经营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跟踪与预评估,对考核目标完成序时进度不达标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提出预警。第二十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被考核的各子公司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政策、经营环境变化或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向公司报告。第二十一条被考核部门或企业发生重大事项后,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公司提出考核目标值调整申请,公司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调整。第二十二条经营业绩完成情
9、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一)考核期末,被考核的各业务部门、子公司依据自身实际经营完成情况,在每年4月30日前,形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公司。(二)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部、业务部、总经理办公室组成联合考核组,将依据内审数据,对上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结合各子公司总结分析报告,对其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形成被考核子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意见。()公司考核组向各被考核子公司反馈经营业绩考核意见,各被考核子公司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公司考核组反映。第六章奖罚第二十三条公司依据业绩考核结果对被考核的各业务部门、子公司实施奖惩,并将考核结果作
10、为被考核的各业务部门、子公司薪酬分配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对在科技创新、品牌建设、国际化经营、扭亏增盈、法治建设、强化管理、安全生产保障及节能减排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或承担公司重大任务(项目)取得突出成绩、获得国家级奖项(表彰)、参与社会活动做出重大贡献的部门或子公司,在考核中给予特别加分奖励。第二十五条被考核部门或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根据具体情节扣分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进行问责或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11、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被考核部门或企业风险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内部控制执行不力,形成较大风险隐患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第二十六条探索建立考核容错机制。各子公司贯彻落实公司决策部署,依法依规开展改革创新,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实施重大战略项目,发展前瞻性战略产业等,对考核期内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和有关规定,可在考核上不做负向评价。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子公司在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或是业务部门、子公司发生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可向公司提出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内容变更申请,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对变更内容予以批复。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具体考核实施方案见经营目标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