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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管理请假制度一、凡请假在半天以上必须提前递交书面请假条,经店长、经理批准后方可离岗,确有紧急情况无法预先请假的,或事先说明情况,事后再补请假手续。不履行请假手续作旷工处理。不可请人代请假和续假。二、临时请假,应说明去向和时间,由店长和经理批准,并在前台登记。超过请假时间,按旷工论处,当天不论做什么护理,无业绩,算旷工一次。三、假期批准时间即为假期开始,需提前或推迟必须重新申请,假期结束,应及时销假,与有特殊情况要续假,必须重新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作旷工论处。四、一个月累计请病假3天以内,按半数计扣每天工资,超过3天,除计扣工资外,酌情扣一定比例的当月工资。五、经医院证实,有病历证明,可以请长假,但本月固定工资为零,不可参加一定期间内的考试定级别、晋升(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作旷工处理)。七、每月考勤公布一次,考勤情况纳入考核,在工资中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