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市政园林管理中心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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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舟山市定海区市政园林管理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全称为舟山市定海区市政园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住所为舟山市定海区文化路29号。第三条中心是经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舟山市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第四条中心开办资金312万元,由财政全额补助。第五条中心宗旨:管理园林绿地及市政设施维护,美化城市环境。第六条中心业务范围:拟定城区

2、公共绿化年度改造及养护计划、市政设施年度维护计划;参与城区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专项规划;负责城区防洪排涝工作,城区河道禊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负责城区公共绿地、景观设施、路灯、道路绿化(古树名木保护)、行道树及公园、广场的管理等。第七条中心业务主管部门为舟山市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第八条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舟山市定海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第二章权利义务第九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第十条舟山市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权利

3、:(一)提出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中心股级干部;(三)审查中心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四)监督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职责。舟山市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义务:(一)支持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履行职能,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二)为中心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三)维护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中心发展;(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职工的权利:(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

4、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三)知悉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职工的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中心各项制度规定;(二)践行中心宗旨,维护中心利益;(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第十二条中心党组织由中共舟山市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机关委员会管理。中心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

5、、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第十三条中心党组织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第十四条中心党组织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中心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第十五条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

6、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第十六条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实配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是中心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第十七条中心建立重大事项议事议程制度,严格遵守“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中心重大事项:(一)涉及全中心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二)全中心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三)全中心体制机制创新的政策措施;(四)干部职工培养、培训的重要措施;(五)规模较大的投资及支出项目,财政预算及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六)规范性文件签发;(七)其他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一)咨询论证。对重大事项要在

7、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题,方可提请上会。(二)准备材料。按规定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并提前通知应到会人员。(三)充分讨论。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班子成员必须到会。会议由主任主持,先由分管领导介绍上会材料,有必要时相关科室进行补充汇报,然后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中班子成员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意见,主要领导末位发言,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四)做出决定。主任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五)政务公开。重大事项(除保密外)决定后实行政务公开。(六

8、)会议留档。重大事项会议记录必须完整保存并留档。第十八条中心领导干部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主管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实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选拔任用。第十九条完善中心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干部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第二十条中心主任实行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接受舟山市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考核和单位全体职工的民主测评。考核评价以干事创业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第二十一条中心依据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舟山市定海区市政园林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9、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内设机构共4个,分别为:(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宣传、财务等工作。负责组织起草和审核综合性文稿。负责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和报批。负责财务决算、统计报表、资金管理工作。(二)园林绿化管理科。负责制定定海城区园林绿化年度养护计划、养护标准及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受委托负责定海城区树木修剪、移植、砍伐的技术指导。负责定海城区古树名木的调查、挂牌、保护工作。(三)市政设施管理科(挂河道管理科牌子)。负责制定市政设施(河道)年度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定海市政工程设计图纸的会审和竣工验收。负责制定定海城区市政设施养

10、护标准、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河道治理工作的综合治理工作。做好汛期防洪排涝相关工作。(四)公园广场管理科(挂城市照明管理科牌子)。负责定海城区公园及广场的设施维护、山林防火、景观绿化、环境卫生、安全防范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定海城区公园及广场公益性活动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园、广场、城区市政道路及路灯的年度改造和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做好路灯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中心设置工会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项职责。第二十三条中心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服务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1、。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由中心工会委员会召集,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到会职工半数以上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 .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 .有权检查中心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3 .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第二十四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第二十五条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

12、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第二十六条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第二十七条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第二十八条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等;遵照相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九条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条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

13、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一条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制定和修改第三十二条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订)意见。(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经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提交中心班子审议。(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请主管单位审查。(四)章程报送舟山市定海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五)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第三十三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

14、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第七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中心因宗旨业务范围发生变动、事业公益属性改变、机构撤并等情形需终止的,经舟山市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舟山市定海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第三十五条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舟山市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是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舟山市定海区市政园林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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