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减税降费工作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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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减税降费工作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减税降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某县税务局在落实减税降费工作要求过程中,把实施减税降费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牢抓实,确保减税降费各项工作不折不扣的落实到位,让纳税人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通过发放调查问卷、走访纳税人、召开税务干部和纳税人代表座谈会的方式,了解到在减税降费落实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情况,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一、当前减税降费工作情况减税降费工作开展以来,某县税务局第一时间认真研读上级文件,成立工作组,制定减税降费重点工作任务清单,明

2、确各项任务时间节点和责任部门,形成统筹协调、各负其责、信息共享的的责任落实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通过各部门协调联动,我局减税降费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1-10月(申报期),减免税费共计*万元。其中20XX年小微企业普惠政策减免税*万元,享受减免*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减免税*万元,享受减免1948户、深化增值税改革*万元,享受减免*户、20XX年到期后在20XX年延续的减税政策*万元、20XX年各项翘尾政策减免税*万元,享受减免*户。20XX年新出台的降费政策*万元。二、落实减税降费存在的主要问题在落实减税降费工作中,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税收收入的难点。落实减税

3、降费政策是今年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税务机关一方面要贯彻执行减税降费的工作部署,体现出减税降费效应;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又要考虑财政收入和指标排名,给税务机关增加税收任务,使基层税务机关处于两难的境地。如何应对减税降费导致的减收.另外,正如您建议中所讲的,我们对纳税人按税法遵从度评分情况实施A、B、M、C、D五类分级管理,对税法遵从度高的纳税人在发票供应上纳税人需要办理,每次供应量一般不低于3个月用量,对遵从度低、有涉税违法违规记录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发票使用量、使用版面等都有严格控制,以促使纳税人注重内控制度尤其是税收合规性建设,在经济活动中守法经营,稳妥选择产品供应商,全链条实时性预

4、防涉税风险;促使企业财务人员加强税收知识的学习,切实防范发票虚开的风险。同时,我们也将继续加大税法培训力度,税企协力共同维护纳税人的税收权益。三、关于简化建筑企业涉税办理流程的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38号)规定,纳税人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

5、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跨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纳税人在同一地市内跨县(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咨询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于您提出的纳税人在陕西省内开展临时经营,取消填报跨区域涉税事

6、项报告表的建议,我局将在国家税务总局今后修订相关制度时,充分考虑征管制度修订、信息系统支撑、税收数据共享等条件,提出合理建议。四、关于个人税款扣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同时,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要求,代开发票时,对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按税务总局要求,对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代开发票的,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对综合所得代开发票的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

7、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字样。各级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开展工作,努力实现依法治税,通过依法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秩序,为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打好基础,确保个人所得税新政平稳落地。五、关于延迟办理跨区核销业务的问题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纳税人在遇到由于税务机关原因导致的业务办理异常情况,影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处理,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根据实际情况,目前因税务机关导致的误扣分情况有相应的信用修复机制。经沟通,您并未有具体的纳税人因税务系统出现异常导致业务延迟,进而影响企业纳税

8、信用的例证。六、关于取消或降低特殊行业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和第五条明确指出了免征、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适用范围及情形,同时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其他减免税情形,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各级税务机关无权做出取消或减免个人所得税的决定。对于您提出的对特殊岗位职工减(免)个人所得税的建议,我局将积极

9、向税务总局等上级部门反映。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已向社会各界发出多个减税降费“红包”,费用扣除标准由原来3500元提高至5000元,纳税人在享受专项扣除的同时,还可以享受6项专项附加扣除。此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也进行了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较低税率的级距,在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方面起到积极效果。同时,根据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减税降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一如既往地关注税收工作,提出更多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制度和办法,强化服务与管理,努力履行好“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天职,为营造良好、公平的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贡献税收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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