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稳晟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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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华稳晟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记录日期修改内容2020年3月27日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部分内容2021年2月26日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修改部分内容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一年二月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五、基金财产的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错误!未定义书签。七、交易及清算

2、交收安排错误!未定义书签。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错误!未定义书签。九、基金收益分配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基金信息披露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一、基金费用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五、禁止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七、违约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八、争议解决方式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十、其他事项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错误!未定义书签。鉴于银华基

3、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银华稳晟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鉴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稳晟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稳晟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银华稳晟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银华

4、稳晟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法定代表人:王珠林设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

5、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邮编:210001法定代表人:夏平成立日期:2007年1月22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15.44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6、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

7、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

8、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3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3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席的限制。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

9、监督:1、本基金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3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3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2、在开放期内,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初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10、基金资产净值的10%;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队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0、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11、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3、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2、

12、9、10、11项情形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13、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

14、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1、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托管人依据有

15、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事后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无其它监督责任。如发现异常情况,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基金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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