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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露天煤矿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露天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保障安全资金投入到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国家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特制定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第二条安全投入资金是指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的提取的使用,安全费用应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用于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安全设备设施购置、改善煤矿安全条件的专用资金。第三条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各科室根据文件要求负责管辖范围内年度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划和审批。第五条财务科主要职责(一)
2、负责矿安全生产费用的财务收支管理。(二)负责优先安排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保障费用落实到位。(三)负责足额提取安全费,专户存储,建立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台帐。第六条安环科主要职责(-)负责汇总编制矿年度煤矿安全投入专项资金计划表(附件D。(二)负责审核职能部室范围内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保证安全投入资金的有效实施。(三)负责每年安全生产专项项目完成情况的统计总结。(四)负责汇总、分析安全生产投入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并对下一年度安全资金计划提出改进建议。第七条经营科主要职责(一)负责各部室安全投入资金计划的上报。(-)负责审核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第三章安全费用的计提、使用规定第八条计提标准:根据
3、每月原煤实际产量,从生产成本中按每吨5元提取。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第九条安全费用应按照以下范围使用:1、露天矿防尘、除尘的设备设施;2、边坡监测设备设施、滑坡防治工程;3、防灭火设备设施;4、防治水设备设施;5、机电设备的防护、维护等;6、供配电、电气线路各种保护,变配电所等各种安全检测和安全防护的设备设施;7、排土场安全照明、安全设施及设备;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9、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评估、监控、整改支出。10、安全培训、应急救灾演练支出,包括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教育培训,应急救灾技术装备、设施和维护
4、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11、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支出;12、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支出;13、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14、安全宣传教育,包括安全技术教材、图书仪器、音像设备、劳动保护教育室、安全技术训练班、安全技术展览会等需要的设施;15、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四章安全费用的管理第十条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第
5、十一条每年年末,矿应编制下一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计划应列出项目、内容、工程量、工期、预期效果、资金预算等,并配套编制安全费用使用计划,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安全费用必须列入下一年度财务、供应计划。计划由安环科组织,各部门配合编制,经矿安委会审核后,上报公司批准执行。第十二条安全费用的使用要做到有计划、有项目、有预算、有检查、有验收、有决算。第十三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发生变更时,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应作相应调整。由安技措项目提出部门提交专题报告,需经矿、公司安委会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第十四条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及费用核销按公司项目管理流程执行。安环科负责监督安全技术措施计
6、划和资金投入计划的实施。第十五条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但未列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应由项目提出部门专项报告矿安委会和公司审核批准,方可使用安全投入资金。第十六条安全费用应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并建立相应管理台账,全部用于煤矿安全投入,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七条安全费用专户年度节余允许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作它用,当年计提的安全费用不足支付的,超出部分按公司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需要解决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费用,应在本工程项目中支出,不得列入安全费用中O第十九条财务科负责将安全费用使用计划、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地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五章监督检查及考核第二十条安环科负责监督、检查各部室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和使用情况,对未按要求投入的,及时查明原因,督促整改。对因安全生产保障资金投入不足影响安全生产甚至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第二H一条对职能部室未投入的,科室负责人考核5001000兀O第二十二条对因安全投入不及时影响安全生产的,部室负责人考核IooO元。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安环科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