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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露天煤矿劳动保护用品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露天煤矿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统一发放标准,根据煤矿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及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经营科职责要对各科室每年劳保发放做好领用台账,规定年限,未到时间的不予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前,负责存放管理。负责劳动保护用品派发。负责审核各科室每月提交的劳保需求计划。负责劳动保护用品保管制度及回收物品管理等相关制度的完善并做好相关数据台账。第四条安环科职责检验到货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查各科室每月劳保发放记录。检查在现场作业范围是否有人未佩戴齐全安全措施。对新进员工,按配置
2、标准及时配备、并教育其正确佩戴。第五条机电科职责负责年度劳动保护用品的统一采购。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负责退货。第六条各科室职责各部门内部人员工种或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于每月5日前反馈给经营科,以备劳保用品采购计划的编制,如造成劳保用品采购计划无法正常编制报送的,考核相关部门。第三章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第九条经营科每月10日前提交次月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计划电子表。第十条劳动保护用品申请计划,经营科根据劳保用品使用标准结合库存余量及安全库存量,按时编制报送并建立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明细账目,根据现有工种及人员数量严格把关,报送计划及审核派发领用单。(见附件)第十一条劳动保护用品计划有误
3、,造成多采购而形成积压和浪费,根据损失的情况,对经营科计划编制人员及其它相关负责人进行考核。第四章劳动保护用品的验收第十三条为了确保劳动保护用品的入库数量准确,质量符合要求,以经营科为主,会同安环科,机电科及劳动保护用品使用部门代表,在入库前,凭有效的验收依据,共同完成劳动保护用品的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将劳保用品放入经营科库房,以便统一领用。第十四条劳动保护用品验收的依据:劳动保护用品需求计划;供货厂商的发货清单;供货厂商劳动保护用品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配备标准的合格证书、生产许可证。第十五条劳动保护用品验收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严格核对凭证,认真检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工作,发现数量、
4、质量问题,机电物资部负责处理,验收不合格不予入库,验收合格后由参加验收人员签字,经营科库房管理员应做好相关物资台账。第五章劳动保护用品的保管及发放第十六条经营科负责完善相关物资管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入库后,须做好相关数据台账并保证劳动保护用品账、卡、物一致,做到勤检查,防止毁损、丢失。库房应禁止闲杂人进入。第十七条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及标准1、凡属员工及公司委派驻矿员工,按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煤炭加工部的滤棉根据现场班次情况进行发放)。2、本规定己列入的工种(岗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劳动保护用品标准时,由所在部门申请签字,报分管领导、矿长审批后,报经营科备案。3、若有特殊原
5、因需要发放劳保用品的(如:政府人员、客户等),因严格遵照类似工种(岗位)发放标准进行发放。4、根据发展的需要,对出现新的工种(或岗位)需发放未列入的劳动保护用品,由需求部门提出要求,经营科按计划上报批准后,报机电物资部进行采购。第十八条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一)经营科须建立劳动保护用品领用台帐,各部门填写派发领用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经营科及机电物资部审核后,指定专人领用劳动保护用品(非一次性消耗品需收集到期劳保品,领用时必须以旧换新)。(三)按规定领用劳保用品时,领用人凭审批完毕的出库申请单至经营科领取,做好劳动保护用品的领发登记及相关台账工作。(四)试用期间离职人员须返还所领
6、取的劳动保护用品,对无故损坏和丢失的劳动保护用品而无法返还的,按劳动保护用品单价索赔。(五)员工离岗:脱离生产岗位两个月以上者停发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已发的劳动保护用品应相应延长使用时间。(六)员工调岗: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调动时,应凭调动清单至经营科办理岗位变动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相关手续,并按调入部门工种(岗位)配发劳动保护用品。1、改变工种前发的劳动保护用品与新工种劳动保护用品相同的,可继续使用;2、改变工种后劳保用品使用期限超过原工种使用期限一半的可按原工种使用期限计算。(如:调度员调任筛分现场管理,新工种劳保服使用期限为6个月,是调度员岗位使用期限的一半,因此按照原工种使用期限计算已使
7、用劳保服期限);3、按新工种标准多余的劳动保护用品收回,不足的补发。(六)劳保用品应按所聘岗位享受,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可就高享受,但不应重复享受。在短期内从事某些工作需要某些劳动保护用品时,可临时供给用后收回。(七)员工离职:对于已满使用期限的劳动保护用品,员工自行处理;对于未满使用期的劳动保护用品一律返还公司。(八)各科室的临时工、季节工、实习生等人员,经营科根据其从事的工作派发相应工种的回收劳动保护用品领用单并由机电物资部负责派发;大件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可临时发给旧的,工作结束后洗净交回,调出公司人员应将使用的大件劳动保护用品交回;未交回应交物品的,经营科不予办理手续。(九)
8、遇有特殊情况需增加劳动保护用品时,可由使用部门申报,分管副矿长审核,矿长审批后,经营科备案后做相应的调整。(十)员工个人须爱惜劳动保护用品,按照要求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因个人原因及不当使用损坏劳动保护用品的,自行处理。第六章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第十九条安环科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质量,并对其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第二十条在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同时,各部门要教育员工正确佩带、使用和维护劳动保护用品,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安全可靠。为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安环科安全管理的人员检查各岗位各工种是否按规定要求着装上岗,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纠正。对不按要求着装上岗的人员一经发现,安环科将按每
9、次50元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电工进网作业必须穿绝缘鞋,特殊作业环境必须穿戴齐全(如;微波辐射、放射性等)。从事重物搬运、翻移、加工、周转等易造成砸伤或刺穿、扎伤事故作业时,必须穿劳保鞋。第二十二条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用于生产,严禁变卖。若发现有私自变卖者,除照价赔偿外,罚款200元,如发生丢失或非因工作原因造成严重破损的,由责任者本人提出申请,按原价自行购置。第二十三条对于部分不经常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如:雨衣、安全绳、安全带),设置公用劳动保护用品专柜,经营科统一保管,各部门使用时需凭领用单领取。用完后整理干净按期归还,逾期者对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经营科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内部与本制度相关的规定即日起废止,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