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国有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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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国有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泼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xxxx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XXXX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参照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自治区国资委履

2、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X国资发(2019)X号)、关于印发XX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国资发2020)X号),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XX县人民政府授权XX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国资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企业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等货币化发放的项目都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第四条企业工资总

3、额实行预算管理。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第五条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工资分配的市场化对标机制,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二)坚持效益导向。健全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优

4、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三)坚持分级管理。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县国资中心以管资本为主调控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四)坚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周期,分类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引导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发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第二章工资总额分级管理第六条县国资中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并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公司治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程度等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或者核准制管理。第七条实行工

5、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根据县国资中心管理制度和调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报县国资中心审核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依照办法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县国资中心对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备案管理。第八条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的企业,根据县国资中心有关制度要求,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县国资中心核准报并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第九条工资总额预算经县国资中心备案或者核准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企业根据所属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按照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要求,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并且组织开展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

6、工作。第十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者处于筹建期、初创期、战略调整期、快速扩张期以及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经县国资中心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周期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实行周期制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和人力资源管理实际需要,编制周期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统筹安排周期内各年度工资总额支出,但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第三章工资总额分类管理第十一条商业一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近3年企业工

7、资分配存在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企业,经县国资中心认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应实行核准制管理。第十二条商业二类、商业三类、公益一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商业二类和商业三类及公益一类企业中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工资分配未发生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经县国资中心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可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第十三条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如果连续2年(或以上)出现经济效益降幅在50%(含)以上或工资分配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县国资中心可将其工资总额预算调整为核准制管理。第十四条企业工资总额挂钩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及职工工资

8、水平等根据企业类型确定。(一)商业一类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企业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或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指标挂钩。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经济增加值(或人均增加值)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结合市场或者行业对标科学合理确定。(二)商业二类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企业利润总额等反映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的指标挂钩,同时可根据实际增加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等体现服务国家、自治区、XX市及XX县政府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

9、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等情况的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等指标。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贡献和经济效益,结合所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三)商业三类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企业净利润(或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等反映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指标挂钩。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主要选取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杠杆率等指标。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结合市场或者行业对标科学合理

10、确定。(四)公益一类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营业收入或主营业务工作量、利润总额等体现经济效益,以及反映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保障能力和社会效益的指标挂钩。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营业收入、人均主营业务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公益性业务的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状况,结合收入分配现状、所处行业平均工资等因素合理确定。未分类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参照商业一类企业经济效益指标确定。第十五条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者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试点的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据改革推进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探索试行与

11、改革试点相适应的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第十六条探索试行负面清单管理。对国际国内市场竞争激烈、董事会履职能力强、收入分配管理自律规范、工资水平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其他具备试行条件的企业,经县国资中心同意,可按照有关规定,探索按年度或周期实施负面清单管理试点。第四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第十七条企业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确定工资总额,即以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为基础,根据企业功能定位以及当年效益指标和劳动生产率的预算情况,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等情况分类确定决定机制,合理编制年度工资总额。第十八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县国资中心清算确认报县人民政府同意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

12、,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确定。新组建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可按照同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第十九条利润总额等经济效益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反映的完成值为基础,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确定。经济效益波动较大的,经县国资中心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前3年平均效益指标完成值等合理方式为基础。第二十条经济效益预算目标值确认口径原则上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口径一致。根据经济效益预算目标值的先进程度将目标分为三档。第一档为目标值不低于前3年完成值的平均值与上年度完成值中的较高值。第二档为目标值不低于前3年完成值的平均值与上年度完成值中的较低值。第三档为目标值低于前3年完成值的

13、平均值与上年度完成值中的较低值。第二十一条工资总额增减幅度与经济效益指标完成值较其预算基数的增减幅度挂钩,并结合经济效益预算目标值所处档位确定。以利润总额作为经济效益指标的企业减亏时,利润总额增长幅度减半计算。(一)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目标值为第一档的,当年工资总额增幅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目标值为第二档、第三档的,当年工资总额增幅应当低于经济效益增幅。(二)企业经济效益下降,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目标值为第一档、第二档的,工资总额可以适度少降;目标值为第三档的,工资总额应当下降。对商业二类企业和公益一类企业,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14、的企业,以及其他未发生亏损的企业,工资总额可以适当少降。(三)企业未完成目标值且完成值与目标值偏离度较大的,除按完成值对应的档位计算工资总额增减幅度外,还应当根据情况适度扣减增长幅度或加大下降幅度。企业利润总额降幅较大,导致按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下降幅度较大的,综合考虑企业支付能力、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当年工资总额下降幅度可按照不超过20%确定。(四)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减值幅度超过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5虬第二十二条工资总额预算在按照经济效益决定的基础上,还应当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及企业

15、的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人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对标情况合理调整。(一)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但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以上的,工资总额增幅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幅的70%范围内确定,且企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不超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二)企业经济效益下降但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在不超过经济效益降幅的50%范围内确定。第二十三条商业二类、公益一类企业可以探索将工资总

16、额划分为保障性工资总额和效益性工资总额两部分,实行工资总额结构化管理。企业根据功能定位、行业特点等情况,合理申报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资总额比重,县国资中心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原则上3年内保持不变。(一)保障性工资总额的增长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重大专项任务、公益性业务、营业收入等指标完成情况,结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对标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挂钩指标增长幅度。(二)效益性工资总额的增减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十一和二十二条确定。第二十四条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企业存在兼并重组、关闭退出、新设企业或机构、新建项目、增加生产线等规模性增减人员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第二十五条县国资中心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要求,报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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