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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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根据XX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XX省政府令第268号)及XX省民政厅关于印发XX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X民社救字(2021)X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低保工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着力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低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第三条乡人民政府依据本规程开展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各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低保申报相关手续履行前置初步审核把关等

2、工作。第四条开展低保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二)公平公正。健全低保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确认过程公开透明,确认结果公平公正;(三)动态管理。采取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确认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四)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低保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

3、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第二章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第五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是认定低保对象的4个基本条件。第六条申请低保家庭可分为以下类别:(一)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不存在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通过审核确认程序的困难家庭,可以获得低保。(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特殊困难家庭申请低保,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患有重病或重症慢性病的人员或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病人员,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较大导致生活困难,对患病正在治疗期间,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2倍的低保边缘家庭,且家庭财产不存在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4、其患者本人可全额获得低保待遇,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县(市)区可采取“保人与保户”相结合方式自行确定;2.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含二级,下同)或三级精神、智力,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2倍的低保边缘家庭,且家庭财产不存在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残疾人本人可全额获得低保待遇,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县(市)区可采取“保人与保户”相结合方式自行确定。(三)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特殊困难家庭申请低保,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因病、因学、因灾、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认定的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

5、准2倍;2 .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 .申请人家庭及其赡(抚、扶)人家庭财产状况不存在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第七条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原则上申请农村低保。实施异地搬迁至城镇地区的,可申请城市低保。第八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

6、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三)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四)审核确认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人员。第三章家庭经济状况核算第九条家庭经济状况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在核定家庭收入、财产时,适当考虑家庭成员残疾、患重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及其法定供养人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综合评估家庭困难程度。第十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必要的就业成本、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一

7、)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二)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三)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

8、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四)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抚、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五)其他审核确认机关确定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1 .国家规定的

9、优待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2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3 .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4 .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5 .政府发放的计划生育奖特扶金、独生子女费、高龄补贴、残疾人补贴、廉租住房补贴及各类社会救助款物;6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纳部分;7 .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以及其他强农惠农资金;8 .其他经

10、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规定不计入的家庭收入。第十一条家庭收入按照下列办法进行核算:(一)家庭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9 2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按本人工资卡的银行流水及用人单位证明计算;(三)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障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照当地实际发放标准计算;(四)在户籍地灵活就业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外出务工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按照务工地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无法确定务工地的,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五)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

11、实际产量计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去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计算。养殖业、捕捞业等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捕捞)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计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去年平均产量计算。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核算方法计算;(六)财产租赁、转租等收入按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的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资产租赁、转租的平均价格计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理财收益等可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七)具有赡(抚、扶)养关系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简称供养义务人),应当

12、给付的赡(抚、扶)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1.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2,供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2倍的,视为无能力承担供养义务,不计算赡(抚、扶)养费;3.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月低保标准2倍的,将其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应当赡(抚、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赡(抚、扶)养费。基本计算公式为:赡(抚、扶)养费二(家庭月人均收入一2倍月低保标准)X家庭人口数X5O96被赡(抚、扶)养人数。(八)因征地、拆迁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含必要装修)部分,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

13、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无他处住房的,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本金3年内不计入家庭收入。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家庭,在可分摊的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领取的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低保;(九)赡养人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额外计算赡养能力,按购置价的2%核算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赡养人拥有注册资金或个人投资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公司、企业法人、投资人信息,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额外计算赡养能力,按注册资金或个人投资额2%核算付给父亲或母

14、亲一方的年赡养费;(十)特殊人员的收入核算如下:1 .对于持有残疾证的人员按实际收入计算;2 .现役义务兵的家庭申请低保时,现役义务兵本人可视为家庭抚养人口进行计算。考入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其在校就读期间仍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3 .无工作单位的已婚妇女自产后1年时间内,视为哺乳期间无劳动能力,按实际收入计算;4 .成年已婚子女因离异、丧偶,重残、重病未婚,无住房等特殊原因造成未另立户口而与父母同住的,其家庭收入可与父母分开计算。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申报。第十二条对于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因残疾、因病、因学等刚性支

15、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在计算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刚性支出的自负部分,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已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不予核减,具体核减方法如下:(一)因病支出指因重病、长期生病(半年以上)等产生的有据可查的自付医疗费用。因病支出的自付部分,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规定执行;(二)因学支出指全日制本科及以下的在校学生发生且由家庭自付(扣除各级政府各类救助补助、单位和个人捐赠)的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刚性支出费用。因学支出的自付部分,按照低保家庭中在校生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认定。高额择校不予扣减;(三)申请低保家庭成员中有

16、重度残疾人或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需长期照护(半年以上),照护人为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时,在核定家庭收入时,可按当月低保标准予以核减;(四)申请低保家庭成员中有重病或重症慢性病,长期卧床需长期照护(半年以上),照护人为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时,在核定家庭收入时,可按当月低保标准予以核减;(五)申请低保单亲家庭成员中有义务教育阶段及学龄前儿童,在核定家庭收入时,可按当月低保标准予以核减。第十三条家庭财产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一)现金、存款、商业保险及有价证券;(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三)房屋;(四)债权;(五)其他财产。第十四条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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