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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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相关专业、专项规划的要求,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海委管辖区域除外)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河流、湖

2、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第三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第四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是水工程项目建设的基本依据,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主要是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相关专业、专项规划,以及对第三方利益关系进行审查并签署的意见。第五条在河北省境内属于由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3、的,按照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海规计(2020)25号)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在河北省境内,除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范围外,以下河流、湖泊上的水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一)主要行洪排沥河流、主要跨市河流、主要入海河口上建设的各类水工程(名录见附录一);(二)省管大型水库上游河流上建设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水电站工程;(三)省管重要蓄滞洪区内建设的大型隔堤和河流节制工程;(四)引黄入冀、引黄入冀补淀干线工程上建设的拦河闸、坝(含橡胶坝)

4、及引(调、提)水工程。第七条除由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的河流外,其他重要跨县(市、区)河流上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设区的市(含雄安新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查签署;其他不涉及县际水事关系的河流上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查签署。第八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或河北政务服务网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二)拟报批(或者核准、备案)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三)与第三

5、方利害关系的协议书或者相关说明;(四)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需要提交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第九条省政务服务大厅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第十条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批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申请与受理从其规定;市县审查批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申请与受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第十一条审查签署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其他专业、专项规划,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一)

6、水工程建设的规模、任务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其他专业、专项规划的总体要求;(二)工程等级(别)和建设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三)不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S1./Z719-2015),委托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规划的编制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编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一)在尚未编制或未批复的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二)水工程所在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已批复,相应水工程列入规划但其所确定的工程

7、任务、规模等有变更的或者相应水工程未列入规划的。审查签署机关组织专家对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的作出批准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第十三条水工程建设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之一或论证报告审查未通过,审查签署机关不予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第十四条审查签署机关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过程中,必要时应征求与水工程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4个工作日内(不包括补正资料及专家评审、论证、现场勘验、建设单位依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等特别程序时间)

8、完成审查。审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批复文件抄送相关河务(事务)中心和有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行政审批部门应将批复文件抄送相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应将批复文件抄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六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未获得审批(核准、备案)需要重新编制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设计、施工期间,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建设方案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第十七条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应抄

9、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备案,并在每年的2月1日前,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审查签署情况。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报送全省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审查签署情况。第十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水工程,或者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建设水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条各级审查签

10、署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格式见附录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实施情况,对附录一的名录作出调整,并重新公布。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2011年12月29日,河北省水利厅以冀水规计(2011)308号印发的河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附录主要行洪排沥河道、主要跨市河道、主要入海河口名录河系和入海河口序号河流名称河段范围滦河1青龙河桃

11、林口水库一入滦河干流处大清河1南拒马河落宝滩一新盖房分洪道2白沟河东茨村一白沟大桥3新盖房分洪道新盖房枢纽一入东淀4白沟引河新盖房枢纽一入淀口5赵王新河枣林庄枢纽一任庄子6沙河一潴龙河王快水库一白洋淀7唐河一新唐河西大洋水库一白洋淀8陈村分洪道北陈村一赵堡店9府河京港澳高速一白洋淀10漕河京广铁路桥一白洋淀11瀑河于庄闸一白洋淀12孝义河月明河交汇口一白洋淀13萍河京广铁路桥白洋淀14磁河一木刀沟新乐陆桥一安国军冼15小白河沧廊界以上10公里一入任文干渠16任文干渠沧廊界以上10公里一入大清河17任河大排干沧廊界以上10公里一入任文干渠18雄固霸新河保廊界以上10公里一入新盖房分洪8河系和入海

12、河口序号河流名称河段范围子牙河1游沱河黄壁庄水库一献县枢纽2泾阳新河艾辛庄枢纽一献县枢纽3渣阳河莲花口一献县枢纽4子牙河献县枢纽一冀津界5洛河娄里一环水村6北澧河环水村一艾辛庄枢纽7汶河京广铁路桥一入泾阳河口北三河1州河源头一津冀界黑龙港及运东1南排河乔官屯一赵家堡2北排河冯庄闸一冀津界3泾东排河孙家口一冯庄闸4老漳河邯邢界以上10公里一孙家口5清凉江邢衡界以上10公里一文庙6索泸河一老盐河邢衡界以上10公里一文庙7捷地减河捷地枢纽一入海口漳卫南1南运河河北境内入海河口南排河口、北排河口、捷地减河口附录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盖章)申请单位:申请日期:河北省水利厅制填写说明1.本申请表为

13、水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格式文本。2 .“工程总体布局”一栏需对工程总体布置概况进行说明并附工程布置图。3 .水工程建设单位需同时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4 .水工程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填表单位必须认真如实填报。以下栏目由水工程建设单位填写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单位性质行业类别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主管部门工程概况1 .建设地址2 .工程任务3 .工程规模4 .工程等级(别)5 .工程标准6 .工程投资以下栏目由水工程建设单位填写工程总体布置水工程建设单位签章:负责人(单位印章)(签章)年月日14河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河北省

1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于2023年4月10日印发,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一、起草背景河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修订的。2007年,水利部制定印发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2009年,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制定印发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2011年,河北省印发河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实施的过程中,水利部相继于2015年、2017年对办法进行了两次修正,2020年,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印发了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报程序及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要求有了较大调整。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我厅结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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