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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学校师德建设工作,健全和完善师德失范行为受理和调查处理机制,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xxxx大学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大学从事教育教学和科
2、学研究的全体教师,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对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究、问责必严、依纪依法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二章师德失范行为清单第四条教师应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师德失范行为:(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二)损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等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背诚信契约精神,不履行
3、社会服务责任和义务,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四)背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低级庸俗文化、非法出版物,组织或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邪教活动等;(五)通过课堂、论坛、讲座、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六)违反教育教学纪律,敷衍教育教学,或从事未经批准的兼职兼薪,影响教育教学工作;(七)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八)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九)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十)在组织或参与国际交流、合作过程中,违反外事纪律或要求,产生不良
4、影响或严重后果;(十一)以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方式获取教科研项目,或抄袭、伪造科研数据、资料,编造、剽窃、侵吞、非法买卖学术研究成果,或学术研究成果重复发表;(十二)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或妨碍他人科研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恶意诋毁他人;(十三)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学生资助及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奖评优等工作中伪造相关信息、弄虚作假,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十四)违规使用教学科研经费,利用教学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十五)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5、(十六)利用教师身份或岗位权力,或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校名(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十七)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行为。第三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是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工作,相关单位(部门)协助调查处理对应领域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第六条学校各教学单位成立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教师师德建设工作,落实学校师德建设工作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第四章受理调查处理机制第七条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程序:(一)各单位(
6、部门)接到师德失范行为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工作,并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二)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接到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或线索后,组织调查组,调查组成员不少于2人,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涉及学术不端的调查,应当吸收有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学校学术委员会对案件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三)查明师德失范行为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形成初步调查报告,经批准后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调查对象提出的合理意见以及成立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予以采纳。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
7、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列明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师德失范问题事实,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处理意见以及依据,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履行审批手续。(四)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应遵循保密原则,参与调查的各方均不得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五章审议和处理第八条学校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根据具体情节及危害程度,综合确定处理方式。(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组织处理等方式,一年内取消
8、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并视情况暂停授课。(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是中共党员的,应先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九条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根据被调查人失范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审议意见,提交校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十条被调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组织复查和答复。第十一条处分期满后,根据失范行为人的悔改表现,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由组织人事处提出解除处分或其它意见提交学校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决定和处分解除决定存入本人人事档案。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各类特聘(兼职)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如出现以上失范行为,将视情节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待遇、解除聘用、终止劳务关系等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