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当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诚信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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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序号专业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备注1公共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 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 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 务工作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 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 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 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

2、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需同时具备以下全部条 件:1.符合文件规定条 件;2.持有健康合格证 明但有效期超期不超过 7天(如无证人员为新 上岗人员,该工作人员 上岗时间不超过7天); 3.人数不超过3人的。2公共场所公共场所未按照规定进行 卫生检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 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 所的空气

3、、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需同时具备以下全部条 件:1.符合文件规定条 件;2.检测报告过期不 超过7天;3.已进行采 样但尚未出具检测报告 或者已经签署委托检测 协议的。序号专业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备注3生活饮用 水卫生监 督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 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 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集中 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 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 当责令限期改进,并

4、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IooO元以下的罚款。已开始办理体检,但尚 未取得相关证明的。4职业卫生 管理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 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 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5职业卫生 管理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 管理机构或者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绐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

5、理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 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6职业卫生 管理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 卫生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

6、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 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序号专业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备注7职业卫生 管理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 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 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

7、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8职业卫生 管理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 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 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9职业卫生 管理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 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 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 急救援措施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 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 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序号专业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备注10职业卫生 管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评价结果没有或未 按照规定上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9、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 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11放射防护 管理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 校验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X)()元以下

10、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 校验的。超过校验期一个月内 的。12医疗卫生医疗卫生机构未实施本机 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 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 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13传染病防 治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 施、设备未设置明显的警 示标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 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

11、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 防蚊蝇、防蟒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 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XX)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软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陵好当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卫不罚()号当事人基本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号码:地址:本机关依法查明以上事实有为证。你(单位)违反了的规定,但由于 现依据中华人

12、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初次违法 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请你(单位)及时 改正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行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执法人员签名 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年 月 日当事人签名(盖章):年 月 日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监督人。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卫不罚()号当事人基本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号码:地址:本机关依法查明以上事实有为证。你(单位)违反了的规定,但由于

13、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初次违法 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请你(单位)及时 改正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行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年 月 日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监督人。一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附件3合法诚信承诺书卫生健康委员会:我公司(本人)就贵委指出的 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本公司(本 人)郑重承诺:1.在 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改进结果报送贵委;2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守信 从事有关活动;3 .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 督,积极履行社会义务;4 .若未遵守本承诺内容,再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将自觉接受处罚,依法承担责任。当事人: (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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