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评审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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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评审细 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保证资助政策落到实处,建立有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管理运行机制,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O第二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 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在籍学生。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 资助政策和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 开。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于秋季期开学后进行。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

2、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 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复查和受理咨询、投诉 工作。第七条: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 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和受理咨询、投诉工作。认定工作组 组长由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年级主 任和资助负责人构成。第八条:以班(年)级为单位,成立认定民主评审小组, 负责咨询和认定的民主测评工作。认定民主评审小组组长由 班(年)级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班主任和部分任课教师、学 生代表构成。第三章认定标准第九条:严格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学生资助管理标准等文件规 定,开展家庭经济困

3、难学生认定和助学金评审工作。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家 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 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 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等特殊困难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其他困难学生要根据家庭经济情况应助尽助。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条:学校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初向学生宣讲资助政策, 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第十一条:认定民主评审小组组织学生填写申报表,并 负责收集申报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的查验。第十二条:认定民主评审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报表和 证明材料,依照家庭

4、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 消费水平,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和档次,报学校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第十三条:学校认定工作组将认真审核认定民主评审小 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名单及档次,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口 头或书面等方式向学校认定工作组提出复查,认定工作组应 在接到异议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 做出调整,并予以公示;对反映情况不属实的,应及时向申 请人作好解释工作。第十四条: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 露学生资助信息;要建立学生资助舆情应对机制,及时处置 涉及学生资助的舆情。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资助 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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