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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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潭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3. 07 【字号】潭政办发20072号 【施行日期】2007.03.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湘潭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潭政办发(2007) 2号 二。七年三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 束机制,促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参照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负

2、责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 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厂长);设董事 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 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书 记。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薪酬与经营业绩挂钩的原则。(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合法 权益的原则。()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

3、,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市场 化、货币化、规范化的原则。(五)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的原则。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必须与市国资委签订企业负责人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第五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由基薪和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第六条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 管理难度、所在地区劳动力市场同行业指导价格、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 来综合确定,其取值范围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 薪由市国资委业绩薪酬考核委员会每年核定一次。第七条

4、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薪,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风险确 定,应采取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合理拉开差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法定代表人基 薪的80%o第八条绩效薪酬与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 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确定。绩效薪酬的计算公式如下:绩效薪酬=绩效薪酬调节系数X基薪X (考核分数-80) /20其中:绩效薪酬调节系数取值范围为15,主要考虑企业的资产规模、利润 总额、经营难度、行业特点等因素。第十条因主辅分离等因素导致企业规模发生变化,相关数据在当期的任期 内不核减。第十一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可根据人才市场价位, 采取招聘和应聘双方

5、协商确定的方式进行。第三章薪酬兑现第十二条企业负责人薪酬支付实行“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以经市国 资委审核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实际完成情况作为兑现薪酬 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列入企业成本,根据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 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绩效薪酬的8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20% 作为风险抵押金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风险抵押金由企业设立专账管 理,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收入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第十六条

6、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 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按规定上缴。第四章薪酬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市国资委在对 其审核后予以批复。第十八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逐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 费,规范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职务消费的范围和标准 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岗位发生变更的,按任职时段计算当年薪酬。同时担任多家企业负责人的,只能在一家企业领取薪酬。第二十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及经市国资委批准同意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 业领取年度薪酬方案

7、(已经市国资委审核)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的基薪和绩效薪酬、符合国家规定和经市国资委审 核同意的其他货币性收入,由企业对其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实行台账管理。第二十二条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作为厂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本企业职工的民主监督。第二十三条 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情况,不 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得层层增加工资,不得 超提、超发工资。第二十四条市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执 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于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

8、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 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二)对借实行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之机,超提、超发工资的,除对企业 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外,酌情扣发其绩效薪酬;(三)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除依法处理外,取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 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薪酬。第二十五条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 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应扣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薪酬。第二十六条 按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在向市国资委报送企业负责人薪 酬方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二)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概况、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特点概

9、 述以及企业具备实施本办法条件的说明等。(三)企业负责人上年度的收入情况。(四)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包括规范职务消费的制度建立情况及职务消 费纳入个人收入发放的情况。(五)企业负责人内部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六)企业负责人任职情况。(七)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及理由。(八)企业负责人其他货币性收入情况。第二十七条企业在市国资委公布企业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后15 口内,将本企 业负责人的薪酬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市国资委。第二十八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主席、副 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三总师、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工会主席薪酬管理参照本办 法执行。第二十九条重要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薪酬由其母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并 报市国资委备案。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后,本办法规定的实施对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 调整。第三十一条 在企业负责人任期内,企业发生破产、兼并以及重组等重大事 项的,其薪酬根据具体方案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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