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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院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为加强学院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政风廉政建设,提高依 法治校水平,保障教职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学院管理科学化、决策民主化和工作 规范化,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精神,结合学院实 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总 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院务,是指我院在实施教育教学 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及其有关信息。第二条对于学院教育改革、发展和管理以及与教职员 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原则上都应在一定范围采取适当方 式和程序予以公开。第三条 本院教职员工、学生、院内社团组织以及其他 公民、合法组织依法享有本办法设定的应当公开的学院院务 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第四条 院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 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 禁止公开的有关事项;不得损害学院的合法利益;不得侵犯 他人隐私。第五条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两 代会在院务公开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二、院务公开的内容第六条 学院应当向学生公开以下院务:(一) 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 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学院领导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职 能)部门及其负责人、院系设置情况;(二)学院管理部门的职责,教师、学生与学院管理部 门联系或投诉的渠道、办法;(S)学院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以及对学生修业和纪 律的要求;(四)学院招生和教育
3、教学改革情况;(五)学院收费规定和收费投诉方式,包括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及批准收费机关 等;(六)学生管理信息,包括学生入党、入团、评优、评 先、选干等情况,学生奖惩情况,学生转学转专业条件、毕 业生就业信息等;(七)教学情况,包括师资力量、教学计划安排、专业 设置及学科建设情况、课程设置及调整等;(A)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 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九)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十)受理学生申诉的途径与处理程序;(十一)涉及学生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七条学院应当向社会公开的院务,除应包括本办法 第六条第(一)项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4、:(一)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录取程序,收费项目、收 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和批准收费机关等;(二)面向社会的招标项目、招投标程序、投标情况、 中标结果;(S)面向社会招聘人员的招聘条件和程序、结果;(四)依照法律法规应该公开或学院认为应该公开的 其他事项。第八条 学院向本院教职员工公开的院务,除应包括本 办法的第六条和第七条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学院重要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学院发展及建设 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对外合作项目等;(二)学院章程、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情况;(三)学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四)学院承诺办理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五)自然灾害
5、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 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六)两代会提案的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七)学院机构设置调整和人事调配、招聘情况,包括 部门定编定责定岗、调入(招聘)人员条件和程序、公派出 国人员条件和程序,以及调入和出国人员的名单等基本信息;(八)学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副科级以上干部、 重点学科带头人的选拔任用和评优、评先的条件、程序和结 果;(九)学院各种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条件、专业技术 职务评审的政策规定和条件、推选程序等,岗位职务和专业 技术职务聘任情况;(十) 院内岗位津贴、补贴,课时酬金方案的制定和 调整情况;(十一)学院的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
6、,经费来源、 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 管理情况;(十二)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结果和立项资助情况, 科技项目的国内外合作和推广应用情况;(十三)教学研究成果的申报、评选、报送情况;(十四)基建工程、维修工程招投标情况,包括工程项 目、招投标工作程序、投标情况、中标结果等;(十五)大宗物资、大型和成套设备采购情况,包括物 资(设备)名称、数量、质量(有关技术参数)、采购情况 或招投标情况等;(十六)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和国家组织的教 学评估结果;(十七)按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部门要求公开的其 他内容。三、院务公开的形式第九条依据本办法公开的院务,学院应按其特点
7、采取 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一)在校园网上设立专门的院务公开网页;(二)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宣传栏等;(S)定期召开两代会、学代会;(四)其他便于师生和社会知晓的形式。第十条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院务, 应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以有利于师 生和相关人员查阅。四、院务公开的程序第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院 务公开内容,学院应当主动采取适当程序予以公布。第十二条按规定应提交两代会审议通过的院务,应在 正式公开前提交两代会审议通过。第十三条 院务公开一般应在院务发生的20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开。第十四条 院务公开内容由院务公开小组办公室按本 办
8、法的要求组织编制院务公开目录,各部处室、二级学院提 供内容,由院务公开工作领导组集体研究确定,并经院长(或 其指定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予以公开。第十五条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三)涉及个人隐私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 他信息。五、组织领导与检查监督第十六条院务公开应形成院长领导、学院院务公开办 公室组织实施、工会组织协同推进、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内 设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院务公开内部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工 作合力。第十七条 成立学院院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 制定院务公开实施办法,审定重大公开项目,指导协调、研 究解决实
9、施中的问题,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积极稳妥 地推进院务公开工作。下设办公室和监督检查组。第十八条院务公开小组办公室职责是:认真贯彻落实 学院院务公开实施办法,具体操作,全面落实院务公开工作, 负责院务公开年终工作总结,收集、整理、保存院务公开的 所有资料并归档。第十九条院务公开监督检查组职责是:对学院的院务 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对院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评议,并及 时将检查和评议结果向有关人员和组织汇报;在学院内部开 展评议活动,听取全院师生对院务公开的意见;设立院务公 开咨询投诉电话,院务公开信箱和校级领导访谈日,及时纠 正和调查处理违反规定或失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结 果;认真做好院务公开监督工作记录。第二十条对不实行公开或在公开时弄虚作假,欺上瞒 下的,必须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如有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冲突的 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学院院务信息由宣传部统一对外发布。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院务公 开小组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