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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犀牛脚中心渔港港章(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港渔船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渔港秩序,保护渔港环境,保障渔港、渔船和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海洋渔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港章。第二条本港章适用于犀牛脚中心渔港(以下简称本渔港)范围内航行、作业、停泊的船舶、车辆和设施,以及从事渔港建设、整治、开发、经营、科研、休闲和其他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渔港的主要功能是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
2、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及补充渔需物资。第三条本渔港实行“港长制”,设立区、镇两级港长,由钦南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区级港长,由犀牛脚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镇级港长。区级港长主要职责包括统筹渔港及渔港经济区的规划建设和发展,协调综合管理,推进渔港振兴。镇级港长主要职责包括整合各方力量,做好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生态保护、港区秩序、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向区级港长报告各项工作进展情况。第四条本渔港属国家所有,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是本渔港的主管部门,市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是实施本渔港监督管理的常设机构,市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在本渔港设立常驻派出机构,依法对本渔港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海警、应急管理、海事、海关、边
3、检、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旅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渔港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本渔港是公益性渔港,渔港的维修养护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第六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渔港的建设和经营,创新渔港的建设机制和经营机制,促进渔港的发展。第二章港区港界第七条本渔港总面积约65万平方米,其中水域面积约52万平方米(包含通港航道、港池、停泊区、避风塘等),陆域面积约13万平方米(包含岸线、码头、装卸作业区、堆场、沿港道路以及为渔港功能所需的后勤设施用地等)。本渔港具体范围为下列坐标点的连线范围:1:X2393624.737Y575458.730,2:X2393964.862Y575769.56
4、5,3:X2394005.234Y575726.037,4:X2394034.307Y575760.469,5:X2394006.253Y575789.542,6:X2394001.856Y575786.468,7:X2393995.670Y575793.703,8:X2393989.211Y575799.984,9:X2393967.061Y575829.550,10:X2393960.873Y575824.498,11:X:2393901.801Y575890.544,12:X2393894.090Y575894.802,13:X2393878.854Y575913.214,14:X239
5、3874.325Y575908.982,15:X2393842.535Y575934.509,16:X2393760.682Y575998.338,17:X2393732.142Y576015.824,18:X2393708.766Y576028.446,19:X2393521.993Y576100.192,20:X2393467.346Y576099.230,21:X2393494.635Y576169,502,22:X2393515.940Y576210.521,23:X2393562.857Y576229.940,24:X,2393591.116Y576225.954,25:X23935
6、92.746Y576234,772,26:X2393548.384Y576251.107,27:X2393522.915Y576310.369,28:X2393403.497Y576332.507,29:X2393358.371Y576294.903,30:X2393297.707Y576253.572,31:X2393242.869Y576258.567,32:X2393227.835Y576231.989,33:X2393263.575Y576207.980,34:X2393277.935Y576131.521,35:X2393329.174Y576110.517,36:X2393357.
7、262Y576068.140,37:X2393300.952Y576034.690,38:X2393221.IOlY576032.414,39:X2393161.178Y575990.818,40:X2393114.864Y575913.270,41:X2393109.075Y575903.277,42:X2393097.872Y575846.351,43:X2393052.013Y575819.280,44:X2393012.228Y575793.694,45:X2393009.689Y575776.085,46:X2392952.674Y575740.615,47:X2392928.329
8、Y575723.595,48:X2392887.028Y575693.461,49:X2392896.499Y575650.019,50:X2392898.455Y575617.277,51:X2392889.372Y575609.097,52:X2392941.689Y575556.705,53:X2392945.099Y575559.517,54:X2392979.505Y575523.273,55:X2393062.445Y575435.992,56:X2393252.693Y575233.583,57:X2393282.755Y575201.833,58:X2393292.418Y57
9、5193.238,59:X2393313.112Y575171.495,60:X2393351.474Y575026.524,(见附图)。第三章渔港陆域管理第八条渔港的港界、陆域、水域、码头及其设施与功能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不得侵占;需在渔港进行建设、开发利用、水上水下施工、使用岸线等,必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能施工。第九条码头、航标、供水、供电、消防等渔港设施均为国家财产,必须严加保护,发现损坏应及时报告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对损坏渔港设施者,必须负责修复、赔偿。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10、批准,不得在渔港范围内进行明火维修、焚烧、除锈、油漆等作业,严禁在渔港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确需在渔港内进行电焊等明火和可能产生污染物作业的,必须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同时应当遵守国家和当地消防、环保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排专人负责消防等工作,并提前到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备案。第十一条遇到防御热带气旋、海难救助或其他危及渔港渔船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所有在港船舶、车辆、设施均须服从渔政管理部门的指挥和调度。第十二条在渔港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港设施、码头、道路的正常运行,并负责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第十三条本渔港内从事水产品和渔需物资
11、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经相关部门审批,守法经营;应当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第四章渔港水域管理第十四条对影响渔港港区安全和有潜在危险的沉没物、漂流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在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逾期不打捞清除的,由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属无主物的,由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打捞清除。第十五条本渔港水域内的船舶应在规定的水域或泊位内停泊,不得在航道内停泊,不得堵塞航道;海上设施在渔港内停泊须经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
12、构同意并按要求在指定区域内停泊。第十六条不得在本渔港水域内放置鱼排和蛀排以及从事船舶试航、捕捞作业、养殖、游泳等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的活动。第五章码头管理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码头设置建筑物、设施设备或堆放物资等妨碍码头正常作业的活动。第十八条本渔港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管理制度。渔获物定点上岸码头的设置、划分和调整,由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渔业码头分布、渔民交易习惯和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确定后另行公布。第十九条禁止在本渔港码头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物品。第二十条本渔港内燃油供应站、点、车辆、船舶等供油设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安全
13、管理要求。严禁在本渔港区域从事非法加油活动。第二十一条船舶、车辆装运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进入本渔港区域的,应向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所装物品的名称、数量、进港时间等,须经批准后方可进入本渔港,并在指定区域停泊或停放。在本渔港内装卸有关危险物品时须遵守有关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在指定安全地点装卸,并要落实防护措施。危险物品装卸完毕的船舶或车辆应立即离开码头,如有特殊原因,经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延长停靠时间。第二十二条进入本渔港码头的车辆或船舶,必须服从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和调度,有序停靠,并严格遵守码头管理的有关规则。第六章船舶管理第二十三条本渔港对船舶进出港实行报告
14、制度。凡进出本渔港的渔业船舶,根据有关规定,船舶所有人或船长应当提前主动通过“进出渔港报告系统”,向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抵离港时间和船舶配员、生产作业、安全配备等信息。船长为船舶进出本渔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报告的信息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进港报告内容包括:拟进渔港名称、拟进港时间、船舶配员情况、渔获品种和数量等。出港报告内容包括:拟出发渔港名称、拟出港时间、船舶配员情况、安全通导、救生、消防、定位等安全装备配备情况、携带网具类型、数量情况等。第二十四条船舶进出本渔港,必须遵守有关避碰规则,显示有关号灯、号型、旗号等,加强瞭望,以安全航速行驶,服从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指挥调度,自觉
15、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检查,进入港区必须按规定的水域和泊位停泊。第二十五条进出本渔港的渔业船舶,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捕捞渔船须持有渔业捕捞许可证。(二)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普通船员,船员持有相应有效的适任证书。载员不得超过船检证书核定的最高限定人数。(三)船舶处于适航状态,按规定配备通讯、导航、救生、消防、定位等各种安全设施设备,并处于良好、适用状态。(四)按规定标示船名号和船籍港。第二十六条港澳台渔船、外国籍船舶、非渔业船舶进出本渔港应参照本港章第二十四条的报告内容向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遵守本渔港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第二
16、十七条装载危险物品进港的船舶,应在抵港前三天(航程不足三天的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所装载物品的名称、数量、包装情况和进港时间,经批准后,方可进港,并在指定地点停泊和作业。凡需在本渔港内装载危险物品的船舶,应在装船前两天向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出港时必须办理出港签证(报备),并在规定时间内离港。第二十八条本渔港内油船确需对渔船供油的,必须经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并只允许对单船供油,不得对多艘靠泊的渔船同时供油。第二十九条船舶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所有人或船长应当提前向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船上人员及货物须经卫生防疫、检验检疫等部门进行卫生检疫处理合格后方能进入本渔港。第三十条船舶在本渔港内停泊,必须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留足值班船员,确保安全和应急调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