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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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金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学院现金管理,提高学院财务管理水平,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现金开支范围。(一)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条例规定,严格控制现金开支范围。(二)现金开支范围:1、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奖金;2、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劳保、福利费等;3、向集市或个人购买各类农副产品的货款;4、本院职工出差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5、结算起点Iooo元以下的零星支出;6、因特殊情况确需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三)现金使用限额。符合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但支付现金额较大,超出学院核定的日库存现金限额3000元,应当使用支票或汇票支付;确需支付现金的,要经院长审批。第

2、三条现金存取管理。(一)经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厅批准,报人民银行同意,开设银行帐户,领用银行有关票据,办理现金存转和转帐业务。出纳会计按规定办理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经常与开户银行核对存款账目,随时掌握存款余额。(二)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坚决执行现金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不得坐支收款。(三)正常业务开支需要现金,必须由出纳员填写现金支票,详细填写日期、用途、金额等,经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到开户银行办理取款。严禁提取无支付用途的现金存放在保险柜中。(四)根据人民银行安全管理要求,一次存取现金超过5000元的,学院统一安排安全保卫人员和车辆存取现金。(五)因公出差需借现金,要填写现金借据,经分

3、管院长批准签字后,到财务审计处办理。一次借现金3000元及以上,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审计处,并经院长批准签字后,到财务审计处办理。(六)支付现金数额较大、超出结算起点的,要使用转帐支票或汇票结算。领用转帐支票或办理汇款,经办人要填写转帐支票领用单、XX职业学院汇款借据,按照支票签发规定办理。(七)因公出差或购物借用的现金、汇票,在任务完成后一周内报销结算,还清借款。对过时不清算者,从当事人的工资中扣回。凡前笔借款未还清者不准再借款。(八)领用转帐支票十天内结算,注销借用手续。支票领出后由于保管不善、使用不当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律由责任人赔偿,并予以行政处分。(九)职工私人用款原则上不得借用公款,

4、如遇家中遭遇意外灾害、因病住院等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个人确实无法解决,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写出还款计划,经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方可借用,并按还款计划从借款人每月的工资中扣回。(十)学院自制的原始凭证,须有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名、盖章,院长批准签字后付款。第四条严格报销手续。(一)报销单据实行经办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财务审核人、院长五人审签制度,认真填写完整的XX职业学院购物报销及工程费用支付廉政责任书报销。IOOOO元及以上的大额开支要有说明性附件、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不符合手续的单据,拒绝报销。(二)报销单据必须符合山东省财政厅规定,开具日期、交款单位名称、内容、数量、单价、金额

5、等书写清楚,大、小写金额一致,收款单位名称与印章一致。(三)东、北、南校区实施定期集中报销制度。第五条库存现金限额。(一)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3000元规定,每天收入的现金及时送存开户银行,不准超限额过夜存放现金。(二)特殊情况,如下班以后或晚上的时间,收到大宗现金,无法存入银行,须报告院长,并通知学院安全保卫部门加强安全保卫。不得将公款带回工作人员家中存放、保管。第六条加强监督与检查。(一)建立健全现金帐目,要将当日收付现金、转帐支票存单,逐笔登记入现金日记帐簿和银行日记帐簿,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严禁白条顶帐,确保帐实相符。(二)学院财务审计处依据本管理制度中的各条款内容,每月进行一至两

6、次现金检查工作。第七条建立完善的内部现金管理体制。(一)聘任作风正派、思想品质优良的现金出纳员,是做好现金管理工作的关键。(二)现金出纳员负责办理学院财务审计处的一切现金收付和转帐业务,其他财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工作。(三)现金出纳员不得开据收付款单据,对会计人员开据的收付款单据,出纳员应认真审核,盖章后据以收付,并加盖“收讫”、“付讫”戳记。(四)实行帐钱分管,相互制约。现金出纳员不得经管会计总帐、明细帐、会计档案、稽核等业务。(五)支票与收款专用章须分开存放,妥善保管,防止发生意外。第八条责任追究。违犯现金管理规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违反规定存放现金,造成学院财产损失的;(二)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三)利用学院帐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的;(四)将学院的现金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五)留有帐外公款的;(六)利用转帐支票套换现金的;(七)白条顶帐的;(八)擅自借出现金的;(九)其他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第九条附则。(一)本制度仅限学院内部的现金管理使用。(二)本制度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三)本制度由学院财务审计处负责落实和解释。(四)本制度从2014年4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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