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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州区水源热泵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源热泵系统机井运行管理工作,防止造成地下水浪费和污染,确保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水源热泵系统,是指利用地下水低温热能资源,采用热泵技术进行供热或制冷的能源利用方式。第三条凡在甘州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地下水水源热泵系统进行供热、制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源热泵系统机井的规范管理和运行监督工作。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水源热泵系统规范管理和运行
2、监督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地下水源热泵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水源热泵单位督促整改。第二章运行管理第五条全区范围内禁止规划、新建、改建地下水源热泵。第六条对已建水源热泵进行规范和整改,完善规划、建设、取水相关审批手续,完善计量设施,对回水不能完全回灌的水源热泵采取补打回水井、洗井或加压回灌等措施,必须做到同层等量回灌。第七条水源热泵系统单位必须采取可靠的回灌措施,确保水源热泵取水量按要求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与地下水接触的部件必须采用对地下水无污染的耐腐蚀材料,防止污染地下水资源。严禁采取渗坑、渗沟排水和向河道、沟道、渠道、城市污水管道排水,浪费水资
3、源,污染水环境。第八条水源热泵系统必须采用全封闭管道输水系统,取水只用于热交换,不得改变取水性质用途,严禁用于生活、环境、绿化等其他用途。严禁将地下水回水井管道与市政供水、排水管道连接。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计量设施,抽水井和回灌井分别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并实时传输到区级水生态保护监控信息系统平台。第十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对水源热泵回灌水进行取样检验和登记,对地下水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水源热泵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水源热泵系统应急预案。对运行中出现的水质污染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关措施排除险情。第十二条水源热泵系统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运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当定期对热
4、源井及热泵机组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第十三条水源热泵系统管理单位必须加强水源热泵用水管理,建立取用水台账。第十四条区水务、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加强对水源热泵运行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回水不能完全回灌的,限期关闭。对城市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地下水水源热泵有序关停,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供暖。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未经审批擅自取水;(二)未按照取水许可规定的条件取水的;(三)回灌措
5、施不当,回灌不畅,造成水资源浪费,或回水水质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四)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十六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依照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第十七条用水户擅自停止使用计量设施取水的,依据水利部取水许
6、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IOOO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将水源热泵回水直接排入城区污水管网,危及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安全的,由区住建局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对不接受水源热泵系统机井监督管理,拒绝、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