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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气设备、电力通讯、安装、运行、试验标准一、矿山供电安全规定1、 现行的有关规程常适用于矿山各种电气设备式电力系统的设计、安装、试验、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等工作。2、 电气人员进行操作时,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具,修理电气设备和线路作业,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维修低压普通线路,允许经过电气作业训练的岗位操作人员进行。3、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抢救时禁止注射强心针。4、 电气设备可能被人所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必须设置保护罩或遮拦及警示标志等安全装置。5、 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电和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6、 在断电的线路上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
2、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警示牌和送电。7、 井下各级配电应遵守下列规定、高压不应超过IoOoOV。(2)低压不应超过IMOVo(3)、照明手持式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都不应超过127Vo(4)、远距离的控制电压不应超过36Vo8、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直接向井下供电。二、井下照明和通讯的规定1、井下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I)、井底车场及其附近。(2)、机电胴室、候车室、信号站等。(3)、主要巷道和采区车场。(4)、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2、矿灯的管理和使用(1)、每一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数多10%o(2)、每盏矿灯都应编
3、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3)、矿灯应完好,如果有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火密封不严,灯火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严禁发出,发出的矿灯最低限度应能连续正常使用Ilho(4)、矿灯房应通风良好,灯房严禁烟火,并应备有灭火器材。(5)、矿灯必须备有装液用的保安用具、护目镜、口罩、橡胶围裙及中和电液的溶液。3、井下通讯(1)、井底车场、主要机电胴室、采掘工作面都应安装电话。(2)、井下主要水泵房、变电所和风机房的电话,应同矿调度室有直接联系。(3)、井下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三、井下供电“十不准”(1)、不准带电检修。(2)、不准甩掉过流保护装置。(3)、不准甩掉检漏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和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4)、不准明火操作,明火大点、明火爆破。(5)、不准用铜、铁、铝丝代替保险丝。(6)、停风、停电的工作面,未经检查不准送电。(7)、有故障的供电线路,不准强行送电。(8)、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失灵时,不准送电。(9)、失爆电器,失爆设备不准使用。(10),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