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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服务水平,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2016)8号)和XX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X民福2021)20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为了补助残疾人因残疾导致获取收入困难、生活费用额外增加,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础上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一项社会福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为了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
2、轻残疾人家庭负担,确保残疾人得到基本照护,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用于照料服务的一项社会福利。第三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坚持惠民便民精准管理,补贴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第四条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县民政局履行牵头统筹职责,负责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政策衔接、制度建设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做好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县残联组织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反映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定期与县民政局、乡镇共享残疾人证办理及变
3、更等情况,做好补贴相关审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补贴的申请受理、初审、公示公布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入户调查、政策宣传等工作。第二章补贴对象第五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持有本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残疾人家庭和本人收入的认定工作,由县民政局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组织实施。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一)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四)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
4、的;(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第六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持有本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根据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分为四类:1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2 .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一级视力、二级肢体、二级精神、二级智力残疾人;3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二级视力、三级精神、三级智力、四级精神、四级智力残疾人;4 .其他重度残疾人:一级听力、一级言语、二级听力、二级言语残疾人。多重残疾按具体残疾类别和等级对应的护理
5、补贴对象类别按就高原则确定。下列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四)领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看护补贴的;(五)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六)其他规定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第三章补贴标准第七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我县低保标准的30%确定。第八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参照我县残疾人购买护理产品和护理服务等基本照护支出成本确定。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他重度残疾人分为四档,2021年全省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
6、50元。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民政局、县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报省民政厅、省残联和市民政局、市残联备案。第四章申领和发放第九条残疾人两项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残疾人按以下程序申领两项补贴:(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由残疾人通过“X里力、”APP、XX政务服务网或省内任意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1),并提供本人身份证。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应当提交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7、授权承诺书。残疾人也可以通过困难群众救助“一件事”申请两项补贴。残疾人的监护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监护人或受托人身份证,受托人还应提供委托书(附件2)。(二)受理。受理地乡镇收到申请后,通过“XX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录入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申请信息和材料通过省系统推送到申请人户籍地乡镇。(三)初审。户籍地乡镇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时间),对申请人的资格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通过初审的报县级残联审核。(四)审核。县残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转送县民
8、政局审定。(五)审定。县民政局对转送的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审定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初审、审核、审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初步认定、审批决定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县残联或县民政局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供相关作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县残联或县民政局应组织复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意见。第十条本县户籍残疾人向外省市乡镇(街道)受理窗口申请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的,采取异地代收代办方式,通过“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受理。申请人户籍地乡镇在全国系统接
9、收外省市推送的申请信息,材料不齐的,在全国系统退回受理地;材料齐全的,将申请信息录入省系统进行受理,按照申领程序在省系统完成初审、审核、审定工作,并在全国系统同步完成相应的程序。全国系统自动向受理地反馈办理结果,由受理地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第十一条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一般为每月10日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通过“一键达”平台进行发放,原则上发放至残疾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经审核批准在机构托养的残疾人,经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同意,可依据机构托养审批手续、照护协议,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直接发放给提供照护服务的托养机构。第
10、五章动态管理第十二条按照省市统筹、县级抽查、乡镇实施的原贝!,建立健全补贴对象资格复核机制,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资格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主管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残疾人的收入、残疾状况等发生变化的,残疾人本人、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乡镇应当依托村(社区),结合残疾人本人、监护人等主动申报和系统预警,对残疾人死亡、失踪、户籍迁移、残疾状况变动、残疾人证失效等情况以及享受其他社会福利、救助、保险等政策进行复核。县民政局会同县残联指导乡镇做好补贴对象资格复核,并对补贴对象动态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第十三条已享受补贴的残疾人,因残疾状况等发生变化并导致补贴标准调整的,应主动提出补贴变更申
11、请,残疾人未提出变更申请的,乡镇可根据复核结果为其办理变更,业务流程参照上述申领程序,补贴标准的调整从做出决定的次月起执行;未导致补贴标准调整的,由乡镇对残疾人基本信息进行变更。残疾人证到期前,县残联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换领残疾人证。第十四条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的,残疾人证过期、冻结、注销的,残疾人家庭或本人收入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由乡镇核实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第六章政策衔接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2、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与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不得重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养老服务补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看护补贴不得重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十六条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自2022年起纳入县民政局预算,并由县民政局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县财政局应当统筹安排财政预算,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所需资金。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十七条县民政局、县残联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数字化
13、改革要求,统一使用XX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业务。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县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申领、变更、过期、冻结、注销等信息交换给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应及时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信息交换给县残联。通过数据监测、比对、分析,建立主动发现机制,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公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一人一档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档案,及时更新信息。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同等效力。要将通过审定的补贴对象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并定期更新补贴对象信息。县民政局每年要将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九条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督
14、管理,坚决防止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应当依法依规停止发放补贴,视情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免于问责。第二十条县民政局、县残联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公开监督咨询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对实名举报,应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者反馈核查处理结果。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尽职免责机制。县民政局、县残联、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人员在履职工作职能过程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客观上因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的错补、
15、漏补等情况,应对其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免予处理。第二十二条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人员在推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免责:(一)申请人及其监护人在做出申请承诺时,虚报、隐瞒、伪造事实情况,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人员已经履行信息核查核实程序,但均未发现异常而给予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二)因信息未实现共享,在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系统上无法进行信息核查,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人员通过线下各有关单位提供人员名单核对,核查过程中未能发现不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情形,而给予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三)按规定严格执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复核动态管理制度,但在动态期内,因信息系统无预警,未能及时发现和清退
16、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导致应退尽退未执行到位的;(四)残疾人两项补贴家庭,因长期居住在省外,工作人员已通过邻里走访、信函索寄等方式开展核查,但仍无法掌握实际情况导致出现动态管理不到位、应退尽退未执行到位的;(五)在处置残疾人两项补贴突发应急事件中,出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考虑,因事情紧迫、临机决断而出现失误和偏差的;(六)因残疾群众主动放弃残疾人两项补贴导致兜底保障职能未履行到位而出现漏保或其他突发情况的;(七)按程序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并做好培训、指导、监督等工作,但社会力量在开展低保相关工作中出现以上六种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八)在履行低保岗位职责过程中,对政策法规尚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标准等,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人员从中心大局出发,明确相关标准并经上级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