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讲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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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业务风险防范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次讲座仅就票据业务工作中常见的风险因素及防范措施作简要介绍,并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以便大家相互借鉴。票据业务风险防范票据业务风险事件的频繁发生导致票据业务不再是低风险业务。1996年1月1日,票据法颁布实施。1997年12月1日,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实施。工行河南华信支行,票据业务黄埔军校,工总行的许多业务操作规程都是参照华信支行的操作办法制定的。2003年U月6日,华信支行暴L3亿元票据诈骗案,使得票据业务风险防范被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从此以后,我行开始梳理票据业务的各个环节,分析其中的风险点和风险因素,并制定出一整风险防范措施。尤其是近几年随这票据业务的繁荣发

2、展,票据业务的风险防范的更加紧迫。票据业务的风险点很多,关键风险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客户准入。工行自2012年其对票据业务实行客户准入,严格审查贴现企业的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严防虚假注册企业、无资金实力企业、无交易背景企业在我行办理贴现业务,严禁跨区域贴现(飞行贴现)。2011年国家审计、人民银行联合对工总行的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责任落实情况。二、交易背景审查。就是审查贴现企业与直接前手之间能够证明其交易关系存在的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特殊情况下,需要向前延伸审查背书的合理性,从而防范票据据客行为。2011年,人行对工行省行营业部的业务检查及相关处罚情况。三、查询、查复。这个环节同票据审验

3、一样,是票据真伪鉴别的重要一关,查复内容是我们发现票据风险的主要依据。2010年发现的浦发郑州分行为假票据案。四、已贴现通知。2010年工作行提出工作要求,2011年以后,逐渐成为我行防范已贴现票据风险的重要手段。2012年发生的我行已贴现南京某银行承兑汇票被挂失支付、公示催告案。五、票据保管、定期查库及票据交接。钥匙双人保管,监控下交接。中信银行周一清案。票据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票据法关于付款的规定第五十四条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第一百零五条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票据的付款

4、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武汉农行压票案)第一百零四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前款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撕粘单)票据法关于失效票据付款的规定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

5、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6、;支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的追索,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票据法关于追索权的规定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示催告程序

7、的规定共6条,与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同。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第二百二十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第二百二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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