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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地质取样化验规程手册第一节取样9.1.1 矿山应加强取样化验工作,积极试验和推广新的取样方法(如X荧光分析),以满足生产的需要。采用学的取样方法需与剥层法或刻槽法取样进行对比试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9.1.2 勘探工程的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1、槽探取样:在槽壁(底)原岩上取样。2、浅井取样:根据矿体产状和矿化均匀程度,在一壁或两壁取样。3、坑道取样:穿脉取样视矿化均匀程度,采用一壁、两壁或两壁一顶取样,合为一个样品。在矿体中连续取样应超出矿体24米,单样长12米。沿脉在顶板或工作面上取样。远离矿体的坑道可适当取样作为检验。4、钻孔岩芯取样:一般以每回岩芯长度为单样长,有明显矿岩界线的要
2、分取。小口径钻取全芯,大口径钻用劈芯法取一半,在矿体内全厚取样,并超出24米。围岩内间隔取样。9.1.3 露天矿山开采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1、大中型露天采场在开采台阶上利用炮孔采取岩粉作为试样。取样孔的间距取决于于矿石与废石的接触情况、矿化均匀程度及炮孔间距。地质情况复杂时每个孔都没有要全孔取样,取样间距67米。地质情况简单时可隔孔取样,取样间距1215米,样孔分段取样,分段样长12米。2、中小型露天采场利用凿岩机打眼时,采取凿岩矿粉作为试样,取样间隔为1020米,在采样线上连续取样,每个试样长24米,每12个台阶取样一次。3、在中小型矿山也可采用台阶刻槽法或拣块法取样。4、工作面爆堆取样:每
3、爆破一次用拣块法取一次样,当矿化均匀时每隔10米布置取样线,线上再布若干取样点,按每条线的取样点合并为一个样品。9.1.4 地下矿山采场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浅孔留矿法、充填法、全面法等采矿方法时,在采场工作面上用刻槽、刻线、网格等方法进行取样;2、采用中深孔或深孔回采方法时,利用凿岩孔取岩粉样;3、采用分层(段)崩落采矿方法时,在分层或分段开凿的穿脉或进路巷道内用刻槽法、刻线法全厚连续取样。9.4.5出矿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1.1.1 石取样:在爆破后的矿石堆上采用方格拣块法取样;1.1.2 样:无论是坑内矿车或外运火车均采用方格拣块法取样;1.1.3 斗取样:当漏斗放矿至一定车数或一
4、定时间后,在放矿漏斗处取样一次,按规定车数或时间内所取试样合并成一个样品。9.1.6 技术取样是为了研究矿石和岩石的物理和机械性质,获取矿产储量计算和研究矿床开采技术条件所需资料而进行的取样工作,包括矿石体重、湿度、孔隙度,抗压、抗拉、抗剪强度,松散系数,硬度,块度等。取样时要考虑矿石的不同工业类型、自然类型、工业品级和不同性质的围岩,保证试样的代表性。9.1.7 加工技术试验取样主要是为确定矿石的可选性、选矿方法、加工工艺等提供资料。取样方法取决于于试验规模所需样矿重量、矿化均匀程度、采样施工条件等因素。所采样品必须有代表性,其数量应满足不同阶段、不同深度试验的要求。在取样前应详细编制加工技
5、术试验取样设计。9.1.8 根据需要在矿体及其周围采取矿石或岩石(包括自然重砂和人工重砂)标本,以供矿物学、岩石学、矿相学等专门研究。9.1.9 矿山取样应填写取样卡片,样品送加工化验时要填写送样单。第二节样品加工9.2.1 试样加工应严格按照Q2Kd2缩分公式制定加工流程,按流程规定进行破碎、过筛、混匀和缩分。如通过试验证明简化流程能符合加工精度要求时,应采用简化流程。9.2.2 制备的试样必须全部通过规定的筛子,筛子上残留颗粒不能舍弃,要继续研细至全部过筛并充分混匀。9.2.3 金刚石小口径钻进的岩芯由于重量小,要求全部破碎到所需粒度,缩分出正样后其余全部留作副样。9.2.4 制备试样全过
6、程中,其损失率不得超过5%,缩分误差不得大于3%。9.2.5 每批加工样品均要做12个加工检查试样,以利于检查加工质量。第三节化验9.3.1 矿山化验工作应为矿山生产及时提供准确的化验分析成果。9.3.2 为了加强精密仪器的保管、维护和使用,化验室必须建立仪器使用和管理制度,精密仪器设备必须建立技术档案。9.3.3 化验室应根据分析项目的难易、分析方法的精度、分析人员操作的熟练程度,在进行基本分析时,安排20100%的抽样分析。基本分析和抽查分析应在不同人不同批进行。每批分析试样必须带标样或管理样,并做空白杯试验。934抽查分析结果与基本分析结果对比,按表9-1“有色金属矿石分析误差范围”审查
7、质量,计算合格率。分析结果合格率达70%即认为该批试样的基本分析合格,但仍需对超差的试样进行复查。当分析结果合格率达不到70%时,应认真查明原因,首先将抽查分析由第三人复验,复验结果与原结果对照其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即可将基本分析结果报出。如复验结果与抽查结果不一致,该批试样应扩大抽查或返工。表9-1有色金属矿石分析误差范围组分含量允许偶然误差组分含量%允许偶然误差相对绝对相对绝对Cu56Sb1053-50.32-100.50.6-3100.5-2200.4-0.60.06Sn2脉矿50.2-0.4151-20.11040.2-0.50.054-100.40.05-0.2252-4100.02砂
8、矿301-20.25脉矿0.5350.2-0.50.051-30.150.04-0.2250.15-1150.02砂矿30Co2550.50.2-1100.3-5100.1-0.20.020.1-0.30.030.015-0.1200.01-0.1300.110P0.2150.02-0.10.0156S1-582-50.3s100.50.5-2152-1050.25-0.50.0750.5-20.10.02-0.025300.1-0.520Cr2327CaF25120.14Au脉矿0.510砂矿0.1200.25-0.50.0520210-20305-200.4103注:金银含量及绝对误差的单
9、位是:脉矿一克/吨;砂矿一克/立方米9.3.5 凡用于计算工业储量的样品,地质人员在取得基本分析结果后,应在当月根据品经的代表性从副样中抽取基本分析的10%作为内检试样,送原分析单位进行内检。若内检不合格应及时从内检样中抽取50%送高一级化验室进行外检,并附上原分析结果与分析方法。若外检结果与内检基本分析对照,其质量不符合要求时,须查明原因,如无法解决时,送更高一级化验室作仲裁分析。内外检验试样累计30个中有3/4的结果系统偏高或偏低者为系统误差,经分析原因后,提出处理意见。9.3.6 矿山化验室应试验采用快速分析的方法和先进的分析仪器(如荧光分析仪)。对易分析元素,应在八小时内提出分析报告,难分析元素一般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提出化验报告。9.3.7 采场出矿漏斗的试验样品(急样)应及时安排加工化验,易分析元素应在接到样品后四小时提出报告。并由有关人员及时通知出矿现场,以指导出矿工作。第四节副样保管9.4.1 地质试样是研究矿床地质和评价矿产的实物依据,必须予以妥善保管。9.4.2 正副样要有专门的保管仓库,并建立台账,详细记录样品收臧、保管和发放情况。9.4.3 矿山样品的保存期限:1、矿山地质勘探样品保存至提交的储量报告批准后,由矿山地质部门通知处理;2、生产勘探及采掘工程样品,一般保存至阶段(台阶)矿体开采结束;3、出矿样品保存至出矿金属结算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