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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依法惩治犯罪行为,确保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安定、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制等部门工作联系,建立、规范和完善经常性的工作联系机制。第三条行政执法案件在查办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制作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第四条对符合刑事追诉
2、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由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在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第五条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六条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
3、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移送案件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在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需要使用已移送公安机关证据材料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的协助。第七条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应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第九条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有贪污贿赂、渎职等违纪、违法线索的,将由局党组研究后移送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