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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和加强法律顾问工作,保障法律顾问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共XX省委办公厅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县党政机关及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顾问,是指依法接受顾问单位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
2、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学专家等人员。本办法所称的顾问单位,是指聘请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学专家等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党政机关及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第四条县司法行政部门为XX县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和协调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县法律顾问工作。各级党政机关及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五条法律顾问的选聘应当按照依法、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选聘。聘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的,只能聘请本市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第六条党政机关及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建立以内部法
3、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法律顾问队伍。党政机关及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应采取措施,鼓励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指导申请办理为本单位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推动并逐步实现党政机关及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由本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或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考试的工作人员担任。第七条党政机关及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应将法律顾问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财政预算。党政机关及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法律顾问
4、工作费用。第八条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素质高,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鼓励优先聘请中国共产党党员律师。(二)法学专家应当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执业律师应当具有3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需执业5年以上和较强的专业能力。(三)未受过刑事处罚、纪律处分、县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协会的行业处分。(四)熟悉县情、民情、社情,熟悉政府工作流程,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五)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热心服
5、务于社会公共事务,且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第九条顾问单位聘请法学专家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与专家个人签订聘任合同;聘请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与受聘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当明确法律顾问的基本信息、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工作纪律、聘任期限、权利义务、报酬支付、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顾问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一名或者多名法律顾问,法律顾问聘期一般为一至二年,聘任到期后,可以连续聘任。第十条党政机关及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在拟聘任法律顾问前致函县司法行政部门,由县司法行政部门对其政治表现、职业操守、专业特长、服务能力等进
6、行审查把关。党政机关及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在聘任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应当坚持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解决为辅的原则,法律顾问除代理顾问单位进行诉讼、复议、仲裁活动外,主要以非诉讼的服务方式,运用专业的知识为顾问单位提供咨询服务,代拟、审查法律文书,参与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有效预防纠纷发生,减少复议和诉讼。第十二条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一)为顾问单位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民生事项等提供法律意见,进行法律论证、风险性评估以及合法性审查。(二)为顾问单位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
7、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三)参与处理涉及顾问单位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四)代理顾问单位参加诉讼,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五)协助顾问单位有关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六)协助顾问单位进行法治宣传及普法教育。(七)向顾问单位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顾问单位经济活动、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八)参与处理突发事件,协助接待上访,解答法律咨询。(九)办理顾问单位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范围由顾问单位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在法律顾问聘任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三
8、条法律顾问主要以提供法律意见书、风险提示、法律信息等服务方式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一)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主要针对顾问单位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合同、法律文件、其他法律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分析、修改意见、合法性审查及审核、解决方案、建议等常用法律服务文书。法律顾问一般以书面形式提供意见,且应当对提供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意见书应当就下列事项提出明确意见:主体是否适格;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其他涉法问题。顾问单位要求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除紧急涉
9、法事务外,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为法律顾问提供相关材料。法律顾问应当及时规范出具法律意见书。(二)风险提示。顾问单位涉及的法律事项不适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仅需对某种法律风险作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法律顾问应出具风险提示法律文书。法律顾问在服务的过程中,发现顾问单位存在某种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工作存在违法风险时,应当提出建议,用于提示顾问单位防范风险。(三)法律信息。法律顾问应当及时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信息。第十四条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将法律服务事项的名称、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和结果详细记载。办理具体涉法事务,要一案一档。顾问单位应当对法律顾问服务建立记录台账,将法律服务事
10、项的名称、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和结果详细记载,对法律顾问办理的具体涉法事务及法律意见资料,要一案一档。第十五条法律顾问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禁以主观想象、臆造、假设、推测作为审查、判断依据。第十六条法律顾问合同签订后,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专家个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提前解除法律顾问合同,双方应当签订解除协议,并对相关事宜的处理作书面约定。法律顾问合同期满前,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专家个人就是否续聘应主动征求顾问单位的意见,及时续签法律顾问合同,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连续性。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或终止后,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写出总结报告,报所在单位、法律
11、服务机构和顾问单位归档备查。第十七条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中存在的风险:(一)服务不到位,给顾问单位造成损失。(二)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顾问单位利益受损。(三)工作失职,给顾问单位造成损失。法律顾问应采取以下措施防范风险:(一)加强法律顾问自身素质、业务能力建设。(二)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及工作责任心。(三)为顾问单位建立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四)拒绝顾问单位的违法要求,向顾问单位阐明法律依据,并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汇报。第十八条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应邀参加或者列席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等活动。(二)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
12、的工作条件。(四)依委托参与对特定事项的调查、取证。(五)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六)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第十九条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密义务。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等负有保密义务,在法律顾问合同期满后,视为后合同义务而予以保密。(二)防止利益冲突义务。聘用同一个法律服务机构的单位之间发生争议,受聘的法律顾问应依照执业规范处理,只进行调解,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参加诉讼或仲裁,并积极向顾问单位进行解释和说明,避免产生利益冲突。不得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三)防止不正当的竞争。严格执行有关收费等规定,严
13、禁诋毁同行。不得利用担任党政机关及工作部门法律顾问的便利进行不正当竞争。第二十条法律顾问由顾问单位负责年度考核。顾问单位应当建立法律顾问考核机制,对法律顾问工作能力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并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法律顾问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二十一条顾问单位应在每年6月30日前、12月31日前将半年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和年度法律工作顾问情况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案。顾问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报告提请本单位集体审议、评定后形成考核结果。顾问单位应当将考核结果通报法律顾问所在单位,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司法行政部门。第二十二
14、条顾问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法律顾问的工作资料,并及时归档。工作档案包括:(一)选聘法律顾问的相关材料。(二)法律顾问合同的正式文本。(三)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形成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四)复议、诉讼、仲裁和非诉法律事务过程中形成的文书、证据等材料。(五)工作总结、工作建议。(六)考核的相关材料。(七)其他与顾问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材料。第二十三条法律顾问应认真勤勉尽责,县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听取顾问单位的意见,对不称职的法律顾问与法律顾问所在法律服务机构或单位协商处理,对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法律顾问依法调查。法律顾问因违法执业或重大过失给顾问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顾问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顾问单位应当为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便利和条件,认真听取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不听取法律顾问意见和建议的,法律顾问可及时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报告,由县司法行政部门向顾问单位提出建议。对不听取法律顾问意见和建议造成的损失,法律顾问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