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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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审批制度改革创新,提高社会救助制度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X政办发(2020)69号)、XX市民政局关于实施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指导意见(X民(2021)45号)文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施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以下统称审核确认)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工作,现就有关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

2、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提高社会救助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实现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并规范运行。(二)基本原则权责一致。针对下放乡镇(街道)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事项,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做到职责明确,确保事项委托后放得下、接得住、用得顺、管得好。群众满意。坚持民政为民、民政爱民,服务群众为核心,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达至V便民、利民、惠民的目标。提高效率。坚持将下放乡镇(街道)实施审核确认权限与创新服务方式、提升办事效率、提高

3、服务水平有机结合,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运行机制。二、主要任务(一)下放审批权限。在全县范围内将县民政局负责的特困人员供养(以下简称特困)、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下简称“低边)救助、临时救助、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补贴人员(以下简称“困补)的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具体实施。(二)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社会救助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执行;抓好业务培训、档案审查和审核确认抽查工作;监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等各项工作。乡镇(街道)做好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执行;负责辖区社会救助工作的申请受理、公示评议、审核确认等;做好辖区内

4、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退尽退;管理辖区内社会救助对象信息台账和档案资料;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辖区社会救助对象发现报告、申请审核审批、动态管理、社会力量参与和政策宣传等工作,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决定,不能自行作出调查审核结论。(三)实施时限。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社会救助由乡镇(街道)审核确认。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民政局要加强委托乡镇(街道)实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的组织领导,靠前指挥,定期督促检查,研究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乡镇(街道)要加强与县民政局的沟通协调,切

5、实规范工作流程,严把审批关口,确保工作有序开展。(二)加强能力建设。调整充实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足额配备乡镇(街道)民政管理服务人员,承担民政工作职能,确保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委托乡镇(街道)实施后,审核确认工作由编制内人员专门负责。做好业务培训,提升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及村(居)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的政策掌握和执行水平。按照XX省民政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要求,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对象排查、家境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自理能力和需求评估等事务性工作。(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墙报、宣传册、信息推送、会议培训等多种渠道,实现社会救助政策宣传

6、入户、入村、入社区,确保困难群众及时了解相关惠民政策的内容及具体申请渠道。加强舆论引导,合理引导困难群众预期,为委托乡镇(街道)实施审核确认权限、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四)加强跟踪督查。县民政局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的业务指导,切实提高经办服务能力;各乡镇(街道)要指导村(居)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县民政局要跟踪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督促和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注意发现和树立典型,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成功经验,确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XX县社会救助

7、审批指导规程附件XX县社会救助审批指导规程一、低保、低边、特困“救助一件事”审批流程(一)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填写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二)受理。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三)调查。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XX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申请人信息录入,提交并“委托确认”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在12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支出和财

8、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四)评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应当组织民主评议:1 .申请人家庭情况较为复杂的;2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存在异议的;3 .申请人主动要求进行民主评议的。民主评议人员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等组成。(五)审定。乡镇(街道)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出具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认定。社会救助实行集体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确定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六)公示。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救助对象名单、救助金额等信息

9、在乡镇(街道)有关办公场所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长期公布。二、临时救助审批流程对情况特别紧急、事实明确的,各乡镇(街道)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实施急难救助,按救助对象不同类别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直接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信息、补齐手续或说明。紧急情况解除后,救助对象生活困难仍需救助的,按一般程序申请实施,但应扣减已发的紧急救助资金。(一)申请。临时救助应当由申请人向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直接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临时救助,应说明致困原因,按规定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10、无正当理由的,乡镇(街道)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规定补齐材料。申请材料包括:(1)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2)救助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3)致困原因相关材料。一年内的自负医疗费、学费、护理费凭证。(二)审核。乡镇(街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在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采用委托核对机构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的,审核期限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受前述办理期限限制。非特困、低保、低边救助对象申请临时救助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收入条件: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的家庭人

11、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的家庭人均收入扣减认定的刚性支出后低于同期低边标准;2 .货币财产条件: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不超过当地同期年低保标准的6倍;3 .工商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高于20万元(不含);4 .车辆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格(购置票据价值、车辆损失保险价值、第三方评估价值)低于当地同期年低保标准15倍;5 .住房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

12、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联建房)等。6 .供养人条件:非共同生活的供养义务人,家庭财产需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货币财产、工商、车辆、住房四项条件。(三)公示。乡镇(街道)对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地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报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告知不予救助的理由。公示期间有提出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四)审批。1万元额度以下的救助,由县民政局委托乡镇(街道)审批,并报县民政局备案。超过1万元由县民政局或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审批,乡

13、镇(街道)上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发放救助资金或实物等给予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乡镇(街道)和县民政局应协助其提出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慈善救助或专业服务的,应及时转介。三、资金发放县民政局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特困供养、低保救助资金通过社会化发放到个人社保卡关联账户。临时救助资金一般实行社会化发放,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可采取现金或实物发放,但应完善相关手续。四、动态管理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核查时应首先进行信息核对。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成员或者经济状况发生

14、变化时,乡镇(街道)应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提出变更或终止社会救助意见,明确相应社会救助资金的增发、减发或者停发金额,全面审查材料并提出相关意见,经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同意后做出终止或变更决定。县民政局应对动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监督检查县民政局应当每月对新审核确认的基本生活救助对象档案进行全面审查,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通过电话访问、入户调查、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入户等多种方式,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新确认社会救助对象的情况。其他社会救助按实际情况及时开展材料审查、对象抽查等监督检查。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其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对象,以及有疑问、投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社会救助对象,县民政局应当全部入户调查。对入户调查发现的疑问情形,及时与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沟通,进行复查复核。如需变更确认决定的,应及时调整变更。本规程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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