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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标准参照GB/T13662-2008黄酒标准并结合自身的传统工艺和质量指标制定。本标准规定的卫生标准按照GB2758-2012发酵酒及其配制酒中发酵酒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理化指标的检验方法按照GB/T13662-2008黄酒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本标准由上海明酒酒厂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星宇、张志荣、施建时。本标准于2017-0770首次发布紫螺坛米酒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紫螺坛米酒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糯米为主要原料,经蒸煮、加酒曲发酵、压榨、过滤并经灭菌陈酿而成的紫螺坛米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
2、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354大米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58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I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3662-2008黄酒GB/T20886食品加工用酵母JJF1070定量包
3、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3 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大米应具有正常的色泽和气味,不得发霉变质,其质量要求应符合GB1354的规定。3.1.2 酿造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3.1.3 甜酒曲其质量要求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活性酵母其质量要求应符合GB/T20886的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外观香气口味风格清亮透明有光泽,橙黄色或深黄色,允许瓶底有微量聚集物具有紫螺坛酒特有的醇香,无异香醇厚,爽口,无异味酒体协调,具有紫螺坛米酒特有的风格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2化指标项目非糖固形物,g/LN5.0酒精度,(20,C)(
4、%vol)13.0总糖(以葡萄糖计),g/L20.0总酸(以乳酸计),g/L3.0-7.5氨基酸态氮(以氮计)g/L0.103.4 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3. 5.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4. 5.2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3.5 添加剂添加剂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6 净含量应符合GB7718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2758的规定。5 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取50ml被测样品于洁净的IOOmI烧杯中,置于明亮处,首先目测其色泽,仔细检查其有无杂质:然后仔细鉴别被测样品的气味,并品尝其滋味,检验结果应符合表1的规定。5.2 理化指标本试
5、验用水均为去离子水或蒸储水;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或色谱纯。5.2.1非糖固形物测定按GB/T13662-2008中6.3规定的方法进行。5.2.2酒精度测定按GB/T13662-2008中6.4规定的方法测定。5.2.3总糖测定按GB/T13662-2008中6.2.2规定的方法测定。5 .2.4总酸及氨基酸态氮测定按GB/T13662-2008中6.6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按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6.1 出J检验6.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6.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酒精度、总酸、氨基酸态氮、非糖固形物、
6、总糖。6.2 型式检验6.2.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2.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3 组批凡同原料、同配方、同工艺、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包装的产品为一批。6.4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瓶装米酒随机抽样6件。6.5 判定规则6.5.1 检验结果所有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改产品为合格品。6. 5.2检验结果如有异味、污染及含有害杂质或卫生指标有一项及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
7、产品为不合格,并不得复验;7. 5.3检验结果如其它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加倍重新抽取同批产品进行复验,若仍有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8.1 标志、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GB10344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及GB7718的要求。8.2 包装7 .2.1产品采用瓶装。8 .2.2包装容器必须符合食品包装卫生要求。7.3 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运输时避免剧烈振荡,装卸时应小心轻放。7.4 贮存7.4.1贮运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7.4.2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中,不得露天堆放。7.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在常温贮运、未打开包装封口的情况下保质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