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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基金认购合同甲方(认购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_乙方(信托公司)名称: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保障基金认购事宜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1 .认购背景1.1. 甲方与乙方已签署编号为的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乙方以乙方信托(以下简称“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向甲方发放信托贷款。12现相关部门制定了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50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32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上述办法及通知,对于自2015年4月1日起新发行的资金信托,应当按信托发行规模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以下
2、简称“保障基金”)。1.3. 甲方同意按办法及通知的规定的标准出资认购信托项下应认购的保障基金。2 .认购方式甲方同意并承诺出资并委托乙方认购保障基金,具体方式如下:2.1. 根据办法及通知的规定,因信托项下向甲方发放信托贷款收到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而应认购的保障基金,均由甲方出资并委托乙方认购。2.2. 认购资金金额2.2.1. 甲方应缴付的保障基金认购资金总额为因信托项下向甲方发放信托贷款收到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额的1%,即认购资金总额=因信托项下向甲方发放信托贷款收到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额x1.%。其中,信托项下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额以乙方通知为准。2.2.2. 因信托项下向甲方发
3、放信托贷款,信托分期成立的,甲方根据各期信托资金交付情况,分期缴付认购资金,各期认购资金金额=该期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额x1.%。其中,各期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额以乙方通知为准。2.3. 甲方应于各期信托单位成立日(以乙方通知为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如下保障基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保障基金账户”):户名:_账号:开户行:2.4. 甲方缴付的认购资金应从甲方的自有银行账户(账户名称应为甲方名称)划付至保障基金账户。未经乙方事先同意,甲方不得委托其他方代为缴付认购资金。2.5. 乙方收到甲方缴付的认购资金后,按规定时间将认购资金划缴至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4、称“保障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甲方将认购资金划付至乙方指定的保障基金账户之日至乙方将该等认购资金划付至保障基金公司指定账户之日期间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乙方依约向甲方转付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时将该等利息一并划付给甲方。2.6. 保隙基金对应的风险和权益2.6.1. 甲方依约出资并委托乙方认购保障基金后,该等资金认购的保障基金所对应的权益和风险由甲方享有和承担;且乙方仅在保障基金公司实际向乙方支付该等资金认购的保障基金所对应的本金和收益后10个工作日内,以保障基金公司实际支付的金额为限转付给甲方,乙方不承担任何垫付义务。2.6.2. 乙方应将保障基金公司分配的本金及收益转付至甲方实际缴付认购资金
5、的银行账户。若甲方分批缴付认购资金且从不同银行账号缴付的,乙方将根据甲方首次缴付的银行账户转付保障基金公司分配的本金及收益。2.7. 本合同中未涉及的关于保障基金认购事项按办法、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因法律法规调整或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导致本合同约定与该等规定不一致的,则保障基金认购事宜按调整后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2.8. 甲方委托乙方缴付的保障基金的认购金额不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融资本金金额中扣减,甲方仍应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融资本金金额还本付息。2.9. 甲方在此确认并同意,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债务人违约情形时,作为债权人的乙方(及其权利继受主体)有权以甲方认购的保隙基金本金
6、及收益等额抵销债务人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届时应向乙方支付的所有应付未付款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主动进行抵销。3 .陈述与保证甲乙双方分别陈述并保证如下:3.1. 其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民事主体,对其全部资产拥有充分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2. 本合同的各条款均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3.3.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其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其章程、或其签署的任何合同、合同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3.4. 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有效、完整而无任何隐瞒的。4 .违约责任4.1. 任何一方有其他违
7、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5 .其他约定5.1. 不可抗力5.1.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5.1.2. 不可抗力的后果:(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
8、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52部分无效处理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6 .合同联系方式6.1. 按本协议约定由一方发给其他方的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约定必须发出的书面文件或通知,均应以挂号邮寄、图文传真、特快专递或者亲自送达方式
9、传递至本协议首页所列各方的住所。如果地址发生变更,相关方应在变更后3日内将更改后的地址按本条款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此后,本条约定的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应按变更后的地址送达。6.2. 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发送,则视为在下列日期送达:如采用挂号邮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5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图文传真方式,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特快专递方式,快递人员将上述文件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亲自送达方式,对方收件人签收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63甲方同意,对其提起任何诉讼而发出的传票或通知,只要发送至本协议首页列明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10、上述地址的变更非经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对乙方不生效。7 .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同意采取与编号为的信托贷款谢_约定或法定的管辖机构相一致的管辖机构(无论是仲裁或法院)管辖。8 .法律适用本合同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9 .附则9.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2.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9.3.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以下无合同正文)签订时间:年月日重要提示:合同各方已经认真阅读合同,完全理解、明白和同意所有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减轻/免除/限制对方责任的条款、己方违约责任条款。签署方在此声明和承诺,签署行为本身即意味着签署方无条件确认同意本提示,不持任何异议。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