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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结合我市就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开发,符合公共利益、满足社会需求的各类非营利性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包括:(一)政府投资或社区开发的为城市管理及社区服务的岗位。如公共卫生服务、敬老托幼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公共卫生保洁、公共环境保绿、公共安全保安等。(二)为行使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而设置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基层公共管理服务类岗位。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社区司法、民
2、政、医保等服务工作人员等。(S)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食堂服务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岗位。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按照“统筹开发、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促进就业”的原则进行。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处负责认定并承办具体事务。第四条凡岗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且需申请享受公益性岗位有关补贴的用人单位,须携带单位资质证明和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等有关资料,向劳动就业管理处申请公益性岗位的认定。第五条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吸纳本地就业困难人员,尤其是困难家庭失业人员。主要包括:(一)城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二)城镇连续失业
3、1年以上人员;(三)城镇零就业家庭(含双失业家庭和单亲家庭)成员;(四)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成员;(五)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六)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七)城乡残疾人员;(A)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成员;(九)城乡退役后初次失业的人员;(十)城乡困境未成年人(1618周岁);(十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上述困难情形之一的被征地农民,且被征地后初次失业的人员。第六条凡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或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吸纳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就业,每周工作达40小时,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公益性岗位协议书、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机关事业单位购买劳
4、务人员原则上不纳入公益性岗位补贴范围)。第七条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50%,向社会公开招聘从事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单位部分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纳部分),缴费基数为人社部门公布的当年我市最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实际缴费比例计算。第八条用人单位须按月足额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第九条享受公益性岗位有关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用人单位申请可延长至退休。第十条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实行“先发后补”、“先缴后补”,定期申请、审核拨付
5、的原则。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变化或岗位消失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第十二条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应建立公益性岗位和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库,进行公益性岗位储备,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三条享受公益性岗位有关补贴的用人单位,应积极接收市劳动就业管理处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岗前培训,增强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适应能力。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并定期如实上报上岗工作情况等。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公益性岗位的认定及补贴申领手续,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即取消享受补贴资金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第十七条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岗位使用、待遇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限期其整改或取消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资格。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公益性岗位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