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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金融监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为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的意见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机关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本机关政府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府信息。第四条公民、
2、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本机关提供本人或本组织的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提出申请时未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或拒绝提供身份证明的,作无效申请处理。第五条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政府网站申请、邮政寄送、传真、当面提交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本机关接待人员应当场记录,记录的内容应由申请人签名确认。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姓名(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申请时间;(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
3、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用途;(六)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本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涵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在线平台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平台接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关于收到
4、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三)申请人通过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四)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七条本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可以公开告知书;(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告知书;(三)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
5、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八条本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公开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当场可以确定答复或提供政府信息的,如申请人没有异议,可以不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第九
6、条本机关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或部分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可以公开告知书,并向申请人提供所需政府信息;(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第十条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
7、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一条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但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十二条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