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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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膝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计设置行为,美化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I49-2010)、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滕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各建制镇驻地规划区参照本标准执行。第三条本标准所称的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围墙(档)、场地、空间设置的路名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牌匾、布幅、绘画、汽球、拱门、招牌

2、、实物模型等广告;(二)利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公交车候车亭、自行车棚、报刊亭、电话亭、路名牌、画廊等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公共设施)设置的灯箱、橱窗、旗幔、绘画、电子显示屏等广告;(三)利用交通工具(包括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四)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以及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散发的广告。单面面积大于10平方米或任一边长大于4米的为大型户外广告、单面面积小于10平方米且大于1平方米或任一边长小于4米且大于1米的为中型户外广告、单面面积小于1平方米或任一边长小于1米的为小型户外广告。第四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内容真实、健康、清晰

3、、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二)设置制作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容貌要求,布局合理,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三)按本标准制作,所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做到安全、美观、规范,不得粗制滥造,不得影响城市容貌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美化与亮化相结合,在广告美化的同时,同步设置亮化设施;(五)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可靠,应当及时进行更新、维护、保养,并应当按期进行安全检查。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五条立杆式(含双立杆式)广告(一)不得设置在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上;(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不得小

4、于0.2米;(三)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米;(四)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平方米,任意一边长度不得大于2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第六条底座式广告(一)设置间距: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设置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米。沿其他道路人行道设置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50米;(二)宽度小于5米人行道或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广场(空地)不得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三)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0.4米以上;(四)总高度不得大于2.4米,底座占地面积不得大于1平方米,宽度不得大于1.5米,高度应与宽度相协调;(五)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平方米,厚度不得大于05平方米。第七条大

5、型高立柱户外广告(一)城市建成区内严格控制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中心城区严禁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二)总体高度一般不超过22米,广告牌高度不得大于6米,宽度不得大于18米,广告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0米。第八条依附于公用设施的户外广告(一)依附于灯杆等设施的户外广告1 .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2 .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外缘不得小于0.2米;3 .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平方米,任意一边长度不得大于2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二)依附于公交候车亭的户外广告1.广告设施不得设在候车亭顶部;4 .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4.5平方米;5 .不得有碍乘客观看站牌

6、,不得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和道路视觉的通透;(三)依附于公交候车亭、自行车棚、报刊亭、电话亭、路名牌、画廊等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应与所依附的公用设施规格协调,不得影响整体效果及使用功能。第九条楼顶广告(一)广告牌面和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边缘,并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两侧分别向内推进08米;(二)高层楼顶采取透空或半透空设计,且应与楼的整体相协调。广告设施底部构架高度不应大于1米;(三)提倡用1.ED、霓虹灯装饰,其支架不得外露且防锈处理应当达到五年以上;(四)坡楼顶、楼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严禁设置广告;(五)当建筑的高度小于7米(1-2层)时,不宜设置广告设施;建筑物高度7-10米(三层),

7、广告高度不得超过3米;建筑物高度10-25米(4-8层),广告高度不得超过6米;建筑物高度25-60米(9-20层),广告高度不得超过8米;建筑物高度60-90米(21-30层),不宜设置广告设施;建筑物高度90米以上(30层以上),严禁设置广告。第十条围墙广告(一)在工地围墙设置广告,其面向道路方向不得凸出两侧现有工地外墙的墙面,且不得超出工地自身范围,牌面高度应W6米,总高度应W8米,设置位置不得超越红线;(二)建设单位在建筑工地可按要求设置围墙户外广告,高度应W6米,且不得超出工地自身范围,建设项目竣工后须自行拆除;(三)沿街围墙(建设工地围墙除外)部分地段因遮挡破旧低矮房屋等影响市容观

8、瞻建筑物的需要,可以结合围墙墙体设置户外广告,但形式、色彩应相互协调;(四)透空围墙一般不设置户外广告。第十一条软体广告(-)充气模型、拱门、气球等应设置在开阔的场所,设置在人行道上的,距路沿石不得少于5米(不得妨碍人行道通行);(二)原则上不准悬挂过街横幅,特殊情况下设置的过街横幅其间隔距离不得少于IOO米,最低点离地面不少于5米,设置时间不超过3天;(三)严格控制利用楼体悬挂布幅,确需悬挂的,原则上垂直于建筑物立面;在沿街门面上悬挂横幅的,必须贴靠门店招牌下方外墙,长度不得超过门店宽度;(四)布幅、充气模型、拱门、气球、彩旗等广告的设置,应当拉紧绷直,做到牢固、美观;(五)严格控制充气模型

9、、拱门、气球、彩旗等广告的设置,因重大活动、开业庆典等确需临时设置的,须由举办者或组织者在活动举办前报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准、登记,设置时间不得超过3天。第十二条门店招牌(墙体)广告(一)门店招牌广告,原则上要“一店一牌”,一店沿街多门的,可设置标准统一的2至3个招牌,相邻招牌设置要紧密相连,不能留有间隙;同一建筑、同一路段且建筑风格相近的招牌广告必须上下边缘高度一致,保持在一个平面上,位置平整,规格、样式相对统一;(二)原则上招牌广告只能在建筑物的一层门楣处设置,为贴墙式平面布置,上不挡窗,下不挡门,外伸不超过0.3米;不得设置突出式、竖式广告,在特殊造型的建筑门头处,为取得广告招牌统一平齐

10、的效果,个别招牌经批准后,可以超过0.3米,但必须与相邻的招牌广告相协调;门头两侧的建筑物立面上、二层以上建筑主体层与层之间窗间墙上不得设置;(三)门头招牌广告的材料提倡采用铝塑板、亚克力材料、霓虹灯或其他新型材料;(四)招牌广告应使用简体字,禁止使用异体字。使用外文字要规范,字体的高度及宽度不得超过底牌高宽的三分之二,中文在上,外文在下,中文字体占三分之二,外文字体占三分之一(国际、国内统一品牌连锁店与专卖店除外);(五)所有临街建筑物的玻璃门窗上,不得张贴广告性文字或图案;(六)通过门面装修设置招牌的,设置方案应经过审批。第十三条其他户外广告(一)严格控制车体广告和以车辆作为广告载体的宣传

11、,利用车体设置广告,尺寸不得超出车身,喷涂画面不得超过车窗下沿,车头和车尾部(含前后风挡玻璃内外)及车身两侧车窗严禁设置广告;(二)严格控制各类指向牌的设置,确需设置的,应按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定,经批准后设置;(三)各种临时宣传站(点)必须按审批的位置、数量和时限设置;(四)市区内沿街店铺门前严禁摆设各类灯箱、指示牌、广告牌等;(五)未经批准,不得在宣传橱窗、公告栏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搭载广告。第三章安全与维护第十四条大型户外广告、特别是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置人必须委托具备建筑、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的企业,按照设计图及标准要求进行施工。第十五条户外广告钢结构设计、制作、维护应符合户外

12、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148:2003),严格执行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I49-2(HO)O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维护保养,在气候环境突变时,必须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检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七条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在设置期内,应每年委托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机构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确保在试使用期内的安全。检测应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作出评估,对其焊接、防腐、电气和防雷等方面作出评价,并对整体的可靠度作出综合评定。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违反本标准规定,不符合设计设置要求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予以罚款。第十九条本标准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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