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法律法规.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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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监测法律法规背景背景 我国工业发展水平有了十分显著的提升,与此同时,我国的大气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近年来,我国空气质量改善缓慢,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长年居高。 通过收集正确、可靠、真实的环境监测数据,对环境监测和环境变化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以便采取合理的手段对其进行全面的治理,是当前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背景背景 2006年7月2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2016年11

2、月1日,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提升环境监测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环保部组织制定了“十三五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 2016年1月1日起,由中国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开始实施。 2017年9月21日为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 2017年1月1日起,最

3、高法及最高检施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西安空气采样器戴口罩案西安空气采样器戴口罩案 西安市长安区、阎良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系环保部确定的国控空气监测站点,通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采集、处理监测数据,并将数据每小时传输发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一方面通过网站实时向社会公布,一方面用于编制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月报、季报和年报。 经查,2016年2、3月间,为降低监测数据,时任西安市环保局长安分局环境监测站站长的被告人李森、时任副站长的被告人张锋勃多次进入长安子站长安子站内,利用棉纱堵塞采样器的方法,干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

4、统的数据采集。李森还指使两名临聘人员被告人张楠、张肖对子站监测系统进行干扰。同期,时任西安市环保局阎良分局环境监测站站长的被告人张峰采用上述方法对阎良阎良子站子站的监测数据进行干扰,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时任西安市环保局长安分局局长的被告人何利民、阎良分局局长的被告人唐世兴,为影响系统自动监测结果,在明知正常途径无法迅速降低监测数据的情况下,分别指使、授意被告人李森、张峰实施上述行为。西安空气采样器戴口罩案西安空气采样器戴口罩案 在正常情况下,空气采样器应暴露于空气中,使其探头通过吸入的自然空气进行监测,用棉纱堵塞采样器,则相当于给采样器“戴口罩”,此举对于实时空气质量监测的准确性具有

5、较大影响。 在当日的宣判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森、张峰、张锋勃、张楠、张肖多次干扰国控监测子站空气采样,被告人何利民、唐世兴指使、授意他人干扰采样,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客观反映真实空气质量状况,造成监测数据严重失真,七人行为均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最终,鉴于各被告人均能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森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何利民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张峰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唐世兴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张锋勃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张楠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张肖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分析与解读分析与解读 西安空气采样器戴口罩案充分反映涉案人员

6、法治观念淡薄,个别领导干部没有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片面追求政绩,少数地区不在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上下功夫,却在监测数据上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人为干扰环境空气监测数据,严重误导环境管理决策。 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当时并未不构成“环境污染罪”,但其行为依旧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 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

7、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分析与解读分析与解读 2017年1月1日起,根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第七款,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可构成环境污染罪。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第三款规定:徇私舞弊犯罪的,从重处罚。分析与解读分析与解读 解释中第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

8、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其中,满足第一条第七款情况,且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分析与解读分析与解读 解释中特别指出,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对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按刑法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则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9、这两条说明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的处罚标准最低为5年。 依照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第三款规定: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解读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解读1.1. 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 坚决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明确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党委和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

10、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负领导责任。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地、州、盟),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公开约谈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被环境保护部约谈的市(地、州、盟),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环境保护部、省级党委和政府。 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记录责任与义务责任与义务,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

11、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应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应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环境保护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留;对涉嫌犯罪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解读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解读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解读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解读 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

12、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解读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解读 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

13、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省级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 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解读行政法规、部门规

14、章解读 推进联合惩戒联合惩戒。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完善法规制度。研究制定环境监测条例,加大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依法处罚。制定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办法、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办法等规章制度。探索建立环境监测人员数据弄虚作假从业禁止制度。研究建立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自我举证制度。推进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的

15、标准化建设。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解读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解读2.2.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第八条: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依法查处,并向上级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报告。 第十条: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及相关责任人,记入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目标

16、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考将考核结果降低等级或者确定为不合格核结果降低等级或者确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荣誉称号;涉及县域生态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建议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减少或者取消当年中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减少或者取消当年中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排名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监测数据的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解读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解读 第十二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委托项目。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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