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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典编纂技术、篇章体例)什么是“法典”? 某一时代主要法律或某一部门主要法律比较集中、系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编纂法典 将相关法律规范集中化、系统化、条理化法典编纂起于何时? 刑书时代 刑 律统时代 法律 近现代时期 清末修律后刑:【说文】罚辠也,国之刑罚也。法:【说文】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律:【说文】均布也。刑书时代,指中国法典发展演变史上的以刑书作为法典形态的时代。刑书编纂溯源至习惯法时代: 禹刑、汤刑、九刑对判例的整理汇编 吕刑较上述刑书有了一定的发展 春秋(向成文法时代的转化)相继展开规模空前的刑书编纂活动。刑书编纂的组织和程序 自上而下,但缺乏系统的
2、组织和程序 天子、国君的主张or臣下的请命,由相关执政大臣或负责司法事务的臣子进行。编订完成后要交予天子、国君审定。 完成后,交由相关机关收藏。 后期出现了“铸刑鼎”,公布于众。刑书编纂的技术与体例 “以例统刑,以刑统罪”为主,禹刑、汤刑、九刑皆是。 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九刑:五刑+流、赎、鞭、扑 刑书编纂活动 九刑:周王授命大正取太史官所藏国家旧法编订周王审定收藏 吕刑:司寇吕侯请命周王允准编订以周王名义宣布 仆区之法(楚)、茆门之法(楚)、勾践制法、晋国常法、郑国刑书、邓析竹刑复姓公孙,名侨复姓公孙,名侨维护周礼维护周礼宽猛并用的法律思想宽猛并用的法律思想“铸刑书铸刑书”(把刑法条
3、文铸在铁鼎上公布)(把刑法条文铸在铁鼎上公布)法典编纂的组织和程序 前期(秦汉):君主钦命宰执大臣独自完成公布 中期(魏晋后):独自编订减少,几人总领,余者参与 后期(清代):纂修律例,类必钦命二、三大臣为总裁,特开专馆法典编纂程序: 确定编纂、具体编纂、审定颁布三步 (刑部)别设律例馆,由尚书或侍郎充总裁。提调一人,纂修四人, 司员兼充。 校对四人,收掌二人,翻译、謄录各四人。 司员及笔帖式充。 掌修条例。 清史稿 刑法志一1、以罪统刑,罪刑合一的法典结构 在法典编纂中,按照犯罪性质或者对象或者方式的不同,对各种各样、复杂多变的犯罪进行分类归纳;同一类的犯罪辑入法典的同一篇中;对同一类而不同
4、程度的犯罪,规定处以轻重不同的刑罚。 法律观念+罪名制度发达+律学研究的兴盛2、有纲有目、以纲统目的法典篇章体系 “具律”的设定:具其加减,适用于各篇的一般性或抽象性规则。 “具律”的位置:3、以律条为经、疏解为传,经传结合与以律条为主、例条为辅,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技术 律学发达,从而导致律统时代对于法律解释的重视: 法律答问、诸儒章句、张杜律、律疏经传结合 明清加入小注或集解 条例、成例地位重要,影响法典编纂之创新 元代“例”入法典,明代问刑条例、清大清律例律例合编1、战国秦汉时期: 李悝编纂法经、商鞅秦律、萧何九章律 盗、贼、网、捕、杂、具+户、厩、兴 汉律六十篇:九章律+越宫律27+赵禹
5、6+傍章律182、魏晋南北朝时期: 3、隋唐五代时期 开皇律大业律 五(刑)十(恶)十二(篇)五百(条) 唐: 唐代的刑律实际上包括律文注文疏文问答诸 斗 殴 人 者 , 笞 四 十 ; 谓 以手 足 击 人 者 。 伤 及 以 他 物 殴 人 者 , 杖 六 十 ; 见血 为 伤 。 非 手 足 者 , 其 余 皆 为 他 物 , 即 兵 不 用 刃 亦 是 。 【 疏 】 议 曰 : 相 争 为 斗 , 相 击 为 殴 。若 以 手 足殴 人 者 , 笞 四 十 。 注 云 谓 以 手 足 击 人 者 , 举 手 足 为例 , 用 头 击 之 类 , 亦 是 。 伤 , 谓 手 足 殴 伤
6、 ; 及 以 他 物 殴而 不 伤 者 : 各 杖 六 十 。 注 云 见 血 为 伤 , 谓 因 殴 而 见血 者 。 非 手 足 者 , 即 兵 不 用 刃 亦 是 , 谓 手 足 之 外 ,虽 是 兵 器 , 但 不 用 刃 者 , 皆 同 他 物 之 例 。 问 曰 : 殴 人 者 , 谓 以 手 足 击 人 。 其 有 撮挽 头 发 , 或 擒 其 衣 领 , 亦 同 殴 击 以 否?答 曰 : 条 云 , 斗 殴 谓 以 手 足 击 人 , 明 是虽 未 损 伤 , 下 手 即 便 获 罪 。 至 如 挽 鬓撮 发 , 擒 领 扼 喉 ,既 是 伤 杀 于 人 , 状 则 不 轻
7、于 殴 , 例 同 殴 法 , 理 用 无 惑 。 唐律的结构(1)总则,(2)事律,(3)罪律,(4)专则,(5)结构的评价 五刑 十恶 议请减官当等官贵特权 老少废疾的责任能力 自首累犯等刑罚适用原则 流徒的执行和赃物的征没 法条的适用和解释 乘舆、道冠僧尼等法律用语的解释卫禁(33):违犯警卫与关禁制度的罚则。职制(59):违犯“职司法制”的罚则。户婚(46):有关户口婚姻制度的罚则。厩库(28):违犯国家畜牧仓库制度的罚则。擅兴(24):违犯军事和营造制度的罚则。 盗贼(54):贼杀、盗劫 斗讼(60) :斗殴、告讼 诈伪(27):诈冒、伪造 杂律(62):杂犯如非时烧田野、市司评物价
8、不平等 捕亡(18):捕系、逃亡唐律始以总则,终以专则,先列事律,后列罪律。 始以总则,终以专则的结构,说明唐律在立法技术上已经达致相当高度的水准; 先列事律,后列罪律的结构,则表明唐律把调整和强化封建国家的行政管理放在优先的地位,而这无疑是受了隋唐时代重建强盛的、统一的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历史大潮的影响。 刘俊文下面内容相对精深,需要逻辑跟上,你准备好了吗?准备好了呵呵我高考数学150其他ABCD提交单选题情伪无限,诈变无穷,科条简久,何也? 第58条:“诸阑入太庙门及山陵兆域门者,徒二年;越垣者,徒三年。太社,各减一等。守卫不觉,减二等;主帅又减一等。故纵者,各与同罪。”(卫禁) 该条包括多
9、少个完整的刑事法律规范? 该条运用了怎样的设计技术? (数学逻辑+省略+转引)德国民法典乾陵乾陵天坛祭祀天坛祭祀文字省略文字省略【(【(1+11+1)2 + 22 + 2】 + + 6 + 6 + 6 + 6 + (6 + 66 + 6)=30=30数学逻辑数学逻辑 “太社,各减一等” “诸阑入太社门,越太社垣者,比照阑入太庙门及越太庙垣,减一等处罚。” “主帅又减一等” “主帅不觉,比照守卫之行再减一等处罚。”技术转引技术转引 “诸者”常人,年15以上70以下的健康男子,承担刑事责任。 “减等”五刑减等,等差序列。唐律唐律名例律名例律老小及老小及疾有犯条:疾有犯条: 诸年七十以上、十五诸年七
10、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收赎。唐代刑事责任年龄唐律唐律名例律名例律五刑条:五刑条:(1)笞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十到五十下。(1050)(2)杖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六十到一百下。(60100)(3)徒刑。以半年为一等,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4)流刑。以五百里为一等,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5)死刑。绞、斩。二等上面的逻辑推演你听懂了么?听懂了我智商70(%_%)我高考数学150其他ABCD提交单选题 第50条: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举重以明轻:(贼盗律)夜无故
11、入人家,主人登时杀者,勿论。(假有折伤,何论) 举轻以明重:(贼盗律)谋杀期亲尊长,皆斩。(无已杀、已伤之文,始谋即为完备)如杀死、杀伤期亲尊长何论?唐律疏议48 条: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疏】议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诸违令者,笞五十;别式,减一等。 疏议曰:令有禁制,谓仪制令行路,卑避贵,去避来之类。礼部式,五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下服朱之类,笞四十,物品仍没官。 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
12、律令无正条,理不可为者) 疏议曰:杂犯轻罪,触类弘多,金科玉律,包罗难尽。其有在律在令无有正条,若不轻重相明,无文可以比附。临时处断,量情为罪,庶补遗阙,故立此条。情轻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 如何从立法技术上来分析杂律的两个条文? 连接了行政规章制度及司法解释。五代:乏善可陈,仅后周大周刑统承前启后宋: 基本照搬唐律宋刑统(但相对于唐而言,具严重的实用主义) 编纂体例变化(汇编、类型化) 去掉纯学术性的内容 增加:准177条,起请条,余准此条(法条适用问题,而非定罪问题) 元: 至元新格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典,中央颁布的法令汇编 明:大明律试图超越唐律 律令直解大明律(另有大诰)万历问刑条例 篇章体例:1+6篇(六部)体现集权立法思想:重典治世(充军、凌迟)处罚原则:“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奸党罪)奸:害良为奸,以权谋私 党:朋党,不同于现代意义上有政纲有组织有纪律的party不同 清: 顺大清律例集解+翻译简单的“拿来主义” 康钦定刑部条例例(条例、则例、事例)变通,适用于满汉 雍 对法条系统的修订 乾大清律例整合耶耶和粑粑的工作内容(436+1049) 历代法典条文数量:北齐949隋唐500明460清436 为何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