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室内装修作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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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物室内装修作业办法目录章页别别第一章总则1.1 目的1-11.2 适用范围1-11.3 作业部门与职掌112第二章法令准则1JUu1.-12.2 专业技术人员2-1-22.3 建筑装修用词2-2-4第三章室内装修作业3.1 室内装修要点3-13.2 工程委托受理3123.3 工程设计预算3-2-33.4 开工作业审查3343.5 施工作业管理3-4-53.6 竣工使用查验3-53.7 使用变更装修3-5-63.8 建照工程装修3-6-73.9 防焰物品作业3-6第四章既有建物证照维护4.1 建物使用执照维护4-14.2 室内装修许可维护4-1第五章托外装修作业第六章附则6-16.1实施及修

2、订目录章页别别附表附表一建筑变更申请A-1单附表二建筑物室内装修图说申请书A-2附表三建筑物室内装修竣工查验申请书A-3附表四变更使用执照申请书A-4附表五建筑物变更用途概要A-5附表六委托A-6书附件附件1之1室内装修委托管理作业流B-1.1程附件1之2室内装修审查勘验作业流B-1.2程附件1之3建造工程审查勘验作业流B-1.3程附件二供公众使用建筑物范围B-2附件三建筑物使用执照分类(组)B-3附件四消防设备建筑场所用途分B-4类附件五施工中消防防护计B-5划附件六防焰材料实施建筑场所用B-6途第一章总则1.1 目的院区之建筑物室内装修工程,均应依本办法施行。若非属供公众使用之建筑物,经主

3、管机关认有必要时亦同。1.2 适用范围室内装修【建筑物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第3条】:指固着于建筑物构造体之天花板、内部墙面或高度超过1.2M固定于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橱柜使用之隔屏之装修施工或分间墙之变更。但不包括壁纸、壁布、窗帘、地毡、家具、活动隔屏等之黏贴及摆设。不论新建、增建、改建、修建之建造工程,或建筑物使用变更,或室内空间之装潢、修缮,其建筑物室内装修工程均适用之。1.3作业部门及职掌委托部门:A.建筑物装修之变更申请、委托计划与投资评估之提报。B.空间用途规划,设备配置提供,与装修材料拟案选定。C.依据工程委托作业准则办理工程委托作业。D.工程之进度计划协同检讨与作业异常配合处理。E.施工

4、场所安全防护与防火管理计划之参与、协调。F.开放区域建筑物、设施使用合法性之维护。工程部门:A.工程规范订定、装修选材提供,与专业教育训练实施。B.依据呈准文件,办理工程之设计、监造。C.工程进度计划之检讨建文件、执行回馈、异常处理。D.建筑物法定证照申办作业之执行协调与异常处理。E.施工中之安全防护、防火管理之作业执行督导。F.工程施(竣)工文件与图说之管理。G.托外设计、监造、签证案之作业管理。(3)设施管理部门:(依固定资产管理准则设定之管理部门分类)A.土地、建筑物之权利证明文件之保管与提供。B.建筑物与设施之法定证照、竣工数据之保管与提供。C.委托部门提案之建筑变更申请单审查。D.建

5、筑物或设施之使用维护、安全合法之督导与查核。E.既有建筑物法定证照之检查、申报与作业改善。(4)分管院级主管:A.院区土地与建筑物室内空间之使用规划管理。B.委托部门提案建筑变更申请单与委托计划之核定。C.建筑物建造、室内装修之项目预定完成日管制。D.建筑物法定证照申办之进度计划督导、作业部门事务协调、异常跟催处理。E.建物、设备之消防及安全防护设施等设计图面之确认。F.施工场所安全、卫生、消防之作业督导与查核,以及相关事务作业之审查与确认。G.施工中消防防护计划之编订、审查作业督导。H.托外工程委托书之制定与用印申请。I.建筑物室内装修管理规章制度设(修)订。J.建筑物室内装修规章制度之推动

6、督导与执行查核。第二章法令准则2.1 建筑使用证照为确保建筑物之公共安全,依建筑物法定证照(或许可)申请、变更之项目及需求,各项建筑使用证照作业及其适用范围、作业要点如下:作业项目适用建筑物作业要点使用执照1 .所有建筑物。2 .区分之类另I、组别明细详附件二。1 .建筑物非经领得使用执照,不准接水、接电或申请营业登记及使用;非经领得变更使用执照,不得变更其使用。2 .建筑物之类(组)别区分系依其使用强度及危险指针设定,供建造工程竣工或使用用途变更时,使用执照及其建筑设计、消防安全设备作业项目之施作审查会勘依据。室内装修1 .供公众使用之建筑物。2 .适用之区域、用途明细详附件三。1 .供公众

7、工作、营业、居住、游览、娱乐及其他供公众使用之建筑物,其室内装修(含天花板、内墙、1.2M以上固定隔屏等)应申请审查许可。2 .新建之建筑物,室内装修依建造执照规范申请审查及会勘;已领使用执照之建筑物,则依建筑物室内装修管理办法执行。消防检查1 .消防部门指定之建筑物。2 .依场所用途分类之明细详附件四。1 .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由主管机关定之。2 .依建筑物用途及危险指标设定分类、分组,供建筑物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变更用途时,防火避难设施及其消防安全设备设计审查、监造会勘之依据。2.2 专业技术人员室内装修工程进行时,其建筑物构造与室内装修、附属设备之设计、监造、签证等作业,其

8、依法执行所需之专业技术人员如下:作业项目作业要点专业技术人员使用执照1 .建筑物设计人及监造人(有关建筑物结构及设备等专业工程部分,除五层以下非供公众使用之建筑物外,应由承办建筑师交由依法登记开业之专业工业技师负责办理,建筑师并负连带责任)。2 .建筑物之承造人为依法登记开业之营造厂商为限建筑物及杂项工作物造价在一定金额以下或规模在一定标准以下者,得免由建筑师设计或监造或营造业承造。开业建筑师【营造厂商】室内装修1 .建筑物室内装修应由经建委登记许可之室内装修从业者办理。2 .室内装修从业者业务范围分为设计、施工,需向内政部办理登记。3 .除建筑师以外,室内装修从业者依其业务范围,应置参加内政

9、部举办之建筑物室内装修设计或施工讲习、测验合格并领得讲习结业证书之人员至少一名。【符合资质厂商1【室内装修行业建筑师专业设计技术人员专业施工技术人员消防检查1 .依法设置之消防安全设备之设计、监造。2 .依法设置之消防安全设备之装置、检修。消防设备师(士)未达定量人数前,得由现有相关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或技术士暂行为之;其期限由主管机关定之。消防设备师消防设备师(士)2.3 建筑装修用词建造工程:A.新建为新建造之建筑物或将原建筑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筑者。B.增建于原建筑物增加其面积或高度者。但以过廊与原建筑物连接者,应视为新建。C.改建将建筑物之一部份拆除,于原建筑基地范围内改造,而不增高或扩大

10、面积者。D.修建建筑物之基础、梁柱、承重墙壁、楼地板、屋架或屋顶等主要构造,其中任何一种有过半之修理或变更者。各项建造工程,开工前均应申请建造执照,竣工后均应申请使用执照,其中增建、改建、修建为已领有使用执照。主要构造【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70条】:指建筑物之柱、梁、墙、楼地板及屋顶。(3)防火区戈U【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三章第四节】:指在法定之楼地板面积范围内,以具法定防火时效之防火墙、防火楼板及防火门窗区划分隔室内空间,其设置应能将主要构要或分间墙作区隔,构造物上之孔隙应予填封。(4)分间墙:指分隔建筑物内部空间之墙壁。(5)防火避难设施:指建筑物之防火区划、非防火区划分间

11、墙、内部装修材料、避难层出入口、避难层以外楼层出入口、走廊(室内通路)、直通楼梯、安全梯、特别安全梯、屋顶避难平台、紧急进口。(6)消防安全设备:设备类别设备项目名称灭火设备1.灭火器、消防砂。2.室内消防栓设备。3 .室外消防栓设备。4.自动撒水设备。5 .水雾灭火设备。6.泡沫灭火设备。7 .二氧化碳灭火。8.干粉灭火设备。警报设备1.火警自动警报设备。2.手动报警设备。3 .紧急广播设备。4 .瓦斯漏气火警自动警报设备。避难逃生设备1 .标示设备:出口标示、避难方向指示灯、避难指标。2 .避难器具:滑台、避难梯、避难桥、救助袋、缓降机、避难绳索、滑杆及其他避难器具。3 .紧急照明设备。设

12、备类别设备项目名称消防抢救上之必要设备1.连结送水管。3.排烟设备。5.无线电通信辅助设备。2.消防专用蓄水池。4.紧急电源插座。(7)防焰物品:A.地毯:梭织地毯、植簇地毯、合成纤维地毯、人工草皮等地坪铺设物。B.窗帘:布质制窗帘(含布制一般窗帘,直叶式、横叶式百叶窗帘)。C.布幕:供舞台或摄影棚使用之布幕。D.展示用广告板:室内展示用广告合板。E.其他指定物品:网目大小在12mm以下之施工用帆布。第三章室内装修作业3.1室内装修要点室内装修工程设计、施工之原则为:A.建筑物需具有合法之使用执照,未具有者,应并同使用执照作业办理。B.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C.不得妨害或破坏建筑物之防火

13、避难设施、消防安全设备、防火区划及主要构造。(若不得已需予变更构造及防火设施,应办理变更使用或建照工程,其设计、监造、请照亦应遵照建筑、消防等相关法规进行。)D.应由主管机关登记许可之室内装修从业者办理。建筑物室内装修从其建筑物主体工程之规模、性质,工程可划分并定义为:A.室内装修在不破坏建筑物之主要构造、防火避难设施、防火区划原则下,所进行之建筑物室内装修工程。B.使用变更装修既有之建筑物,其主要构造、室内隔间、建筑物主要设备或使用内容进行变更时,所进行之建筑物室内装修工程。C.建造工程装修指规定建造工程所附属之室内装修工程。其中增建、改建或修建,系指应领有使用执照之既有建筑物,变更其建筑物

14、高度、面积或结构。3.2 工程委托受理各部门之工程委托案,若涉及建筑物用途变更或室内装修时,应检附建筑变更申请单(附表一)说明空间装修变更原因,并检附委托计划、投资评估及变更前(后)之平面配置图后,送设施管理部门审查其空间使用情形:A.若仍未领法定证照者,应予加注未领有建物使用执照、未具前次室内装修许EB.属增建、改建或修建者,应协助填报使照之建蔽面积(率)、楼地板面积、容积率,以及其法令限制。C,若有破坏建筑物之主要构造、防火避难设施、防火区划,或使用用途变更时,应予加注应办理变更使用执赚,并简述拟变更之项目、区域。D.若需送主管机关审查建筑物室内装修许可者,应予加注应申请室内装修许可。设施管理部门审定装修条件后,即呈送分管院级主管确认空间运用及委托计划之适法性、需要性。(3)工程案件委托应依据工程委托作业准则办理,依法需申请室内装许可者,呈核时应再检附核定之建筑变更申请单及其相关资料。(4)工程部门受理室内装修规范之工程时,应即请设施管理部门提供法定证照,以及其建筑、设施之竣工文件、图说。3.3 工程设计预算委托案件受理后,工程部门应即进行工程分类、分案,排定整体工程预定进度计划,并检讨法定证照申办时机。依法需申请建筑物法定证照者,应纳入项目工程由分管院级主管核定项目完成日,其证照申办进度及设计、施工文件管理,均应遵照建物厂房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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