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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为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本标准适用于企业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第二条职责1、用人单位负责将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向人力资源部申报、同时填写外出培训申请表。2、人力资源部负责对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包括: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
2、车辆作业、高处作业、电梯作业等)人员特种作业上岗证书的申办、复审工作。3、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外出培训办证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安全管理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工作Q4、安全管理部负责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并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特种设备包括:塔吊、龙门架、电梯等。5、经营部负责对租赁站特种设备进行登记存档Q6、特种作业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特种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定期检查、维护和日常保养,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
3、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疮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培训及颁证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2、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省建设厅统一制定的培训考核标准进行,负责培训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查认定3、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统
4、一制作,各省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签发。4、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相关事宜。5、凡需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报告,人力资源部会同安全管理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复审1、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按规定进行复审Q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的,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6年一次。2、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向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省建设厅委托的培训单位申报,由培训单位负责办理复审。第六条管理1、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2、特种作业人员均应携带操作证,持证上岗,未携带者,视为无证上岗。3、安全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人力资源部对到期的证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安全管理部有权让其停止工作。1)未按照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三次以上的;3)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4)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应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凡参加特种作业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由本人承担补考所发生的费用,经补考仍不合格,则取消办证或复证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