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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药品和报损报告制度一、不合格药品:(-)不合格药品包括国家禁止使用或明确淘汰的药品、假劣药品、包装破碎、污染、霉烂变质、残损不能使用的药品;过期失效的药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停止销售的药品以及其它外观和内在质量不合格的药品。(二)建立不合格药品区,并有明显标志(红色)。(三)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按规定办理,并填写不合格药品登记本。(四)不合格药品不得出库。二、报损报告制度:(一)因不可抗据的原因造成药品破损、失效、变质等,应及时报损,各组应建立药品破损登记本,由专人负责。(二)发现药品破损,需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登记,并填写药品单(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报损金额、报损原因、本人签字、组长签字),科主任、主管院长批准后办理报损手续。(三)发现原包装个别药品短缺、破损严重、发霉、变质,应由药库与进货单位尽快联系退换货。(四)因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当造成药品过期失效、发霉变质,药品损坏、丢失药品等,应及时向科主作报告并进行登记,组内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由科主任根据情况审批处理。责任者要认真检查并酌情赔偿。(五)配制制剂因原、辅料投错;剂量计算错误或称量失误造成的成批制剂报损,由责任者登记填表后,组内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科主任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六)药品的报损按有关要求执行。